59478 wrote:你要能証明,對方突然出現,而不是有出現但你不想讓,就有可能10成,不過大概很難.. 我認為,這是『對方』要負舉證的責任;若對方無法舉證,樓主就無肇責雖然,在台灣這種觀念還不普遍最近有兩個案例,一個是行人穿越快車道,一個是機車闖紅燈汽車都無責任,沒有被硬凹「應注意,能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