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perviper wrote:昨天遇到的,感覺很不...(恕刪) 第四十五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爭道及不避讓)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六、駕車行駛人行道。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十三、機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十六、佔用自行車專用道。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避讓者,並吊扣駕駛執照三個月。第四十七條(汽車駕駛人之處罰-違規超車)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既然大大有所顧慮, 發現有車作勢要切入的樣子就讓吧 . . .
superviper wrote:昨天遇到的,感覺很不...(恕刪) 駕照守則都說要保持安全距離不過上路後除非車禍事故才能偶爾從交通隊給你的原因裡看到:「未保持安全距離」台灣人的時間是很寶貴的拿到駕照之後有兩類人一類人就像藍色轎車一樣見縫就鑽,簡稱流氓另一類人不抵世俗的摧朽但又不想承認自己跟流氓有一樣的行徑所以至少在心態上給自己一個有所區別冠上「跟上車流」的美名但往往車流是跟上了,但卻顧此失彼迷失自我,明明瞧不起見縫就鑽的小人自己倒也蒙上了雙眼抹掉了法規當起了文盲成了跟流氓行駕駛無所區別的第二類人,小人回到正題台灣的馬路上,為求安全回家還是乖乖當個文盲放下法規,立地平安每個紅燈要有被7天回家的決心每個接近的車輛都要有他有與你有不共戴天的仇深似海去防範
謝謝大家指教,我懂了,被欺負的人要先自己檢討是不是引誘他人犯罪就跟從提款機領錢出來,然後被搶還要被念說錢幹嘛露白,若反抗還說要考慮家人就直接把錢給歹徒就好好慘.....教育怎麼了.....社會怎麼了.....只能當臭俗仔苟且偷生
superviper wrote:謝謝大家指教,我懂了...(恕刪) 所以你要跟對方搶車道爭到出事才會知道退一步海闊天空?對方已經明擺著不想讓你 你有何必跟他爭今天你是開車 出事不是擦擦藥就可以了事說到這樣 聽不聽的進去 與我無關
superviper wrote:昨天遇到的,感覺很不好,不想排隊開到我旁邊只有車頭過了就打方向燈硬切請問這樣有違規嗎? 還是我只能讓牠?http://youtu.be/HPqHIqdBI8E 你也可以不讓他啊反正撞下去一定是他的肇責比較大但是會浪費雙方的時間至於這樣有沒有違規?建議樓主可以試著檢舉看看就是"插入連貫行駛車流"那一條但是樓主跟前車距離已經有點拉開了這樣算不算違規就要看承辦員警的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