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心~本案應該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高速公路的使用原本即設定給車輛行駛,
所以開車直行,然卻有個人穿越馬路這種不理性的行為,是沒有客觀歸責的。
至於前面版友所言的應該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一般過失成立的認定標準之一,
換句話說,當行為人違背注意義務或對此情況有預見可能性時,法律才會代替月亮懲罰他。
簡單說,"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並不能打死所有的情況~understand?
"I've got a secret, can you keep it?"......"Life is a twisted bit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