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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二高 男子遭車輛撞擊

撞到人的車主
也真是一個倒楣
誰會想到
有個人會在二高上面過馬路

北二高有很多路段
晚上是沒有路燈的

時速100公里前進
就算開著遠燈
還是會有左右兩邊的燈光死角
況且有很多時候 為了避免造成前車的困擾
切換到近光燈
這時候視線範圍大概也只有200公尺以內的光亮
等到狀況出來了 多少人可以停住 我真的很懷疑

"應注意而未注意"
到底是誰有辦法注意

可憐的車主



物慾無止境...勇敢敗下去...
現在是不是改成這樣了:「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看來,好像合理多了;但,實際上好像沒差別…「能不能注意」還是法官說了算
沒被罰、告已是萬幸

各位開車族多小心吧
過失致死 ?? 我看不出駕駛人有何過失之處
自己不要命
害一堆人背責任
車主有夠衰
??
這太扯了吧, 如過那個人要自殺, 根本無法避免.
開車的能不能說...

報告法官大人,我有陰陽眼。
只要是人,是正常人,應該不會跑到高速公路飄。
所以眼前黑影人影,我認為是阿飄,應當穿透他而過。

史懷哲博士說:「要讓生活脫離悲慘的方法有兩種,那就是貓和音樂。」
請教一下法律人大大!
應注意未注意 可以無限上綱到此程度嗎?
高速公路路權不是車輛的嗎?
像上面大大說的,若是為了閃避造成更大傷亡,
那該如何是好?
比較合理是肇事逃逸吧?
不過那種天色跟速度,搞不第一部駕駛連撞到啥都不知.....
我不入地獄,誰入地獄?
放心~本案應該可以主張信賴原則。

高速公路的使用原本即設定給車輛行駛,

所以開車直行,然卻有個人穿越馬路這種不理性的行為,是沒有客觀歸責的。

至於前面版友所言的應該是"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是一般過失成立的認定標準之一,

換句話說,當行為人違背注意義務或對此情況有預見可能性時,法律才會代替月亮懲罰他。

簡單說,"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句話並不能打死所有的情況~understand?

"I've got a secret, can you keep it?"......"Life is a twisted bitch."
看了幾位網友的意見,想請教一下 姑且不論 有刑事責任與否 那其他的車輛 是否就沒事
有可能第一部撞傷 而致死的原因卻是後面的其他車輛,這樣將肇事責任全歸第一輛車的駕駛 不是很不合理嗎?

應該有應注意而未注意的責任
車子不小心開就是兇器,只能說法律有時對手握方向盤的人很嚴格,手握方向盤的人要多睜大眼睛
行人在一定程度上與高速公路上的障礙物、故障車輛相同,必需負注意的責任
記得之前還有更倒楣的案例,高速公路車禍發生後人飛出車外不知死活,結果被後方來車撞上
後方來車一樣要負責任…

不過責任的輕重還是要看這次到底是怎麼撞上的
如果是躲在分格島內,再突然衝出來自殺,那真的怎麼都注意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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