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5

還好我速度不算龜, 成功完成對惡行惡狀之BMW(AAR6089)惡意變換車道...故意不打方向燈之攝影


度 wrote:
切換車道沒打燈是有錯啦....
但是你前面都沒車阿....怎不再快一點?
還有就是我可能眼睛有問題怎模看到你好像佔住2個車道..希望是我看錯


限速70,不是前面無車就可開更快.
而且是兩線道,對方可以換線道就行了.

另一個是角度問題吧! (有開車的人大多知道)
且樓主佔兩線道,對方就無法超車了.
感覺bmw靠的有點近,不知道是不是故意逼車勒?
可以放個影片瞧瞧嗎?
這車主有訴願的空間,因為攝影機的攝錄並非連續拍攝,而是一定時間內拍攝幾張畫面,所以他可主張自己確實有打方向燈,剛好攝影機拍的空檔頻率與方向燈的熄滅同步,因此攝影機沒拍到不代表車主沒打方向燈,且又可主張紀錄的內容可經事後剪輯變造,不是合格的取締器具,不具公信力。

如果訴願輸了,再打行政訴訟,不見得會輸喔。
RAY-OSCAR wrote:
這車主有訴願的空間,...(恕刪)


問題是這三張照片,間隔只有一秒唷。

等於一秒內拍三張

乾脆說方向燈壞了比較實在。
RAY-OSCAR wrote:這車主有訴願的空間,因為攝影機的攝錄並非


不是說截圖了?
難道是我會錯意?
其實小弟三不五時也在檢舉...現在把公路當賽道的人太多了。
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是不爭的事實,該罰.

度 wrote:
切換車道沒打燈是有錯啦....
但是你前面都沒車阿....怎不再快一點?
還有就是我可能眼睛有問題怎模看到你好像佔住2個車道..希望是我看錯


你有事嗎?看到三張照片前方沒車,就覺得他車速慢?你當時在現場?

dylanyoung wrote:
且檢舉成功(我原本寄...(恕刪)


你要檢舉是你的自由

暴露別人隱私又是另一回事

至於惡行惡狀的風評

我看看就好

希望他不要來這裡

你不要惹錯人

我不是車主

不過對別人不尊重它人的隱私

剛好路過而已

你高興就好

這樣的人很多

多你一個不多

少你一個不少

你這個檢舉很好

但是把文章貼在這裡

不外乎是洋洋得意

願老天保佑你

wwww.blackberrytaiwan.com

版大你的檢舉是無效的,只要車主訴願的話。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以下內容自行參閱吧!
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在不同條,不要搞錯了喔!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第 7-2 條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
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
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
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
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
亦同。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
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 1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5)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