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 wrote:切換車道沒打燈是有錯啦....但是你前面都沒車阿....怎不再快一點?還有就是我可能眼睛有問題怎模看到你好像佔住2個車道..希望是我看錯 限速70,不是前面無車就可開更快.而且是兩線道,對方可以換線道就行了.另一個是角度問題吧! (有開車的人大多知道)且樓主佔兩線道,對方就無法超車了.
這車主有訴願的空間,因為攝影機的攝錄並非連續拍攝,而是一定時間內拍攝幾張畫面,所以他可主張自己確實有打方向燈,剛好攝影機拍的空檔頻率與方向燈的熄滅同步,因此攝影機沒拍到不代表車主沒打方向燈,且又可主張紀錄的內容可經事後剪輯變造,不是合格的取締器具,不具公信力。如果訴願輸了,再打行政訴訟,不見得會輸喔。
度 wrote:切換車道沒打燈是有錯啦....但是你前面都沒車阿....怎不再快一點?還有就是我可能眼睛有問題怎模看到你好像佔住2個車道..希望是我看錯 你有事嗎?看到三張照片前方沒車,就覺得他車速慢?你當時在現場?
dylanyoung wrote:且檢舉成功(我原本寄...(恕刪) 你要檢舉是你的自由暴露別人隱私又是另一回事至於惡行惡狀的風評我看看就好希望他不要來這裡你不要惹錯人我不是車主不過對別人不尊重它人的隱私剛好路過而已你高興就好這樣的人很多多你一個不多少你一個不少你這個檢舉很好但是把文章貼在這裡不外乎是洋洋得意願老天保佑你
版大你的檢舉是無效的,只要車主訴願的話。逕行舉發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以下內容自行參閱吧!另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與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規定在不同條,不要搞錯了喔!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英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第 7-2 條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一、闖紅燈或平交道。二、搶越行人穿越道。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二、行駛路肩。三、違規超車。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七、未保持安全距離。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十一、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間,明顯標示之;其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亦同。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