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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車主怪我騎太快~~~要我賠他修車錢 (7月9日更新)

中線右轉還有臉說人家騎太快

人不要臉真的是天下無敵
這種中線就轉的人通常是自我中心派,臉皮相對也很厚

樓主行行好順便告他過失傷害讓他學乖一點,不然下一個倒楣鬼應該很快就出現了

Sandy58 wrote:
其實遇上車禍 , 受...(恕刪)


右轉未至最右車道 右轉,
理論上你應沒什麼責任,
去申請鑑定吧,
告他過失傷害,哈哈

沒什麼好發火的啦,
沒必要因為別人的錯誤自己來生氣。

最好還是保一下第三積任,車體險,
有保險公司出面,
省得自己跟爛人吵

加油


Sandy58 wrote:
我真的騎太快了嗎?我...(恕刪)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5 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
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
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
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變換車道只能一次一條
一次變換兩條車道是違法的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8 條


汽車駕駛人轉彎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
未減速慢行。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三、行經交岔路口未達中心處,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彎。
四、在多車道右轉彎,不先駛入外側車道,或多車道左轉彎,不先駛入內
側車道。
五、道路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在慢車道上左轉彎或在快車道右
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
六、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憑這兩條,他來告不用怕

Sandy58 wrote:
其實遇上車禍 , 受...(恕刪)


驗傷單先備著~~

Sandy58 wrote:
我真的騎太快了嗎?我...(恕刪)


我覺得你太好騙了

多多爬文

沒關係,幾年後,你會後悔現在這次車禍沒要求數十~數百萬的費用
後悔沒告他

AKB濕吧 wrote:
我覺得你太好騙了

沒關係,幾年後,你會後悔現在這次車禍沒要求數十~數百萬的費用



並不是對方說我車速過快 , 我本人也認同

我騎50CC的機車 , 當時時速大約40~50 , 我並沒有超速


發生車禍 , 我覺得我和對方無仇 , 我相信~對方並不是故意撞我

對方在交通上有違規 , 若他因今天的事故 , 而加強日後行車觀念 , 我個人是選擇原諒


賠償部份 , 我沒要求對方多餘金額 , 我不想讓自己像個趁機敲詐的人

但很可惜 , 因對方的行車觀念問題 , 讓我決定走法律程序 , 讓法律幫他上堂正確駕駛課
不要相信那種對方會學到甚麼日後改進這種天方夜譚

當然趁機敲詐不是好事
但是這取決於對方的態度
態度差,狠敲一筆是剛好而已囉

Sandy58 wrote:
發生車禍 , 我覺得我和對方無仇 , 我相信~對方並不是故意撞我

對方在交通上有違規 , 若他因今天的事故 , 而加強日後行車觀念 , 我個人是選擇原諒


賠償部份 , 我沒要求對方多餘金額 , 我不想讓自己像個趁機敲詐的人

但很可惜 , 因對方的行車觀念問題 , 讓我決定走法律程序 , 讓法律幫他上堂正確駕駛課
千萬別說是狠敲一筆,
只是要讓對方對不顧他人亂開車的行為及錯誤的觀念付出永遠忘不了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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