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kuo wrote:
其實前面沒啥原因的啦!!!百林橋前面是承德路6,7段,路很寬的,是到這邊才變成這樣,他出來的時候我是有按啦叭啦!!不按的話,下次是卡車可能就會交通堵塞了
...(恕刪)
我知道阿
只是跟你提醒一下
這邊有很多事出必有因的網友
他會跟你說
你前面有一定有惹到他或是怎樣
不然他幹嘛這樣?
linpredator wrote:
1檢舉就對了士林分局...(恕刪)
cq5388 wrote:
<< 前提 >>
對方若僅是一個行為違反多個法條,是無法這樣多重處罰的!!
一事不二罰原則:
又稱「禁止雙重處罰原則」,係指就人民同一違法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之處罰。其內涵不僅禁止「一行為已受到處罰後,對同一行為再行追訴、處罰」,也禁止「對同一行為同時作多次的處罰」...
大法官釋字第503號、第604號中予以釋明,「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應為具有憲法位階之原理原則,其效力得拘束所有國家機關,舉凡法令之制訂、解釋或適用,皆應受本原則之拘束。
而處罰種類相同者,則從其一重處罰已足達成行政目的時,即不得再就其他行為併予處罰,始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
「一事不再罰」或「一事不二罰」原則,就行政制裁而言,係指違法行為人之同一違法行為,亦即其基於單一之決定,或自然意義下之單一行為,違反數個法律;其與通常複數之違反行政義務行為,係由於各別之決意或自然意義下之複數行為有別,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行政處罰。
因此,從這觀點來看,如果對方收到一張以上的罰單,是可以去申訴撤銷的。
...(恕刪)
cq5388 wrote:
這樣看來闖紅燈是可以看成一個獨立的行為。
可是沒打方向燈跟跨越雙白線是不是一個連續性的行為呢?這部分就有待商榷了?
同一行為人,同一地點,連續性的動作...
唯一可以咬住的點是行車紀錄器上秒數不同。
這部分可能得執行單位認定了,若行為人還是有異議,就得法院仲裁了。
我曾發過汽車同時也是這樣違規,我提了三個違規法條,警局回覆也是只提到開一條違規,後來猜想可能也是這樣的緣故。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