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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7《惡意逼車》台中市五權南路7421-YM你要紅了


good12134 wrote:
仔細看 是食指他在...(恕刪)

原來是食指阿...轎車車主該不會以為是中指才擦出火花吧
任意逼車有法可罰了~送檢舉吧
仿左撇子 wrote:
機車被轎車逼車等等....(恕刪)
2萬4罰款+刑事強制罪,
這位車主真的是虧大了,
贊成樓主檢舉提告.
好笑.樓主有說裝行車紀錄器了不起嗎?????

汽車駕駛不逼車的話.樓主是會怎樣嗎???(難道逢車就比自己有行車紀錄器喔....)

一堆倒果為因........

仿左撇子 wrote:
機車被轎車逼車等等....(恕刪)


真的服了01的神人,明明就汽車逼車不對,還可以說機車騎士比食指是挑釁?

不然要乖乖吞下去嗎?

要是有人敢這樣碰我手機...
我用600D寫日記
有行車紀錄器是沒甚麼了不起,但是遇到的時候就有點了不起了...
樓主脾氣真好
如果是被我遇到 看那個憋三樣
我很難保證我不會痛揍他一頓!
es4241 wrote:
2萬4罰款+刑事強制...(恕刪)


從知識家看到的, 只要有一位路人甲幫忙報警,轎車車主就慘了。公訴罪依法不得不辦。
而且有拿鐵條,這有多了恐嚇罪。
影片中機車車主只是用食指提醒有行車紀錄,提醒不要太超過,
機車車主頂多就出面等和解,和解後看法官會不會判輕一點。

======================================================================
1. 刑法第304條強制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意思自由,至於第302條俗稱妨害自由所保護的法益是行動自由。兩者都包括意思自由受侵犯,但是喪失行動自由比單純的意思自由受侵犯嚴重得多。因此當發生競合的時候,第302條妨害自由會吸收第304條的強制罪。
2. 實務上判斷兩罪是依照各自的構成要件,第304條強制罪的構成要件亦適用於第302條妨害自由的手段要件,差別是後者若要成罪,主觀上必須有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意,客觀上發生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結果。
3. 兩罪之間目前並無大法官解釋。但是第304條強制罪及第305條恐嚇罪,都可以構成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的手段,因此第302條的妨害自由可以吸收第304條強制罪與第305條恐嚇罪。
2010-07-17 19:32:29 補充
兩者都是公訴罪,無待被害人提出告訴,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知情者,即應主動偵查。若因被害人告訴而啟動偵查程序,嗣後亦無從撤回。
lambrogh wrote:
影片中你不是一直對人...(恕刪)


我比的是食指
不過乍看之下頗像中指..
我自己回放時也以為是中指
不過如果後方誤以為是中指而覺得挑釁
那我覺得他不適合開車
因為這麼近的距離看不清楚 實在很危險


苦花小子 wrote:
騎機車的有行車紀錄器...(恕刪)


不好意思見笑了
因為當下對方直接緊貼我正後方逼車
情急之下很激動 畢竟還有後座
不是有紀錄器就無敵 只是提醒他我有紀錄器 不要做得太超過


25885656 wrote:
怎麼覺得騎機車的 ...(恕刪)


個人不太了解 哪部分在挑戰火?
比紀錄器?
如果提醒對方有這東西 叫做挑戰火
那我比較傾向是對方的問題


melancholy1106 wrote:
機車車主應該是在比他...(恕刪)


我並不覺得很帥啊...
被逼車了只好提醒對方有這東西
不然當下急了我也不知道還能怎麼辦orz...


CrazyShark wrote:
看完影片,雖然逼車不...(恕刪)


不好意思 我不太了解我哪邊仗著有紀錄器很了不起了..
提醒對方有紀錄器 不要做太超過的事情
這樣應該不算很了不起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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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01的大大們好
我是該事件的機車車主

我並沒有仗著我有紀錄器有多了不起
只是當下過去之後對方立馬就跟在我正後方貼近我的車
情急之下 只好提醒他我有紀錄器 不要做太超過的行為
但是看起來是沒有效果的
貼縫剪線 阻擋我前行 亮出修車工具(棘倫板手的柄)

之後我是自己決定靠邊報警處理
對方也隨之下車理論
動手欲搶奪手機及行車記錄器
言語上是沒有出言恐嚇等話語
但是卻有提到覺得我按他喇叭是挑釁他
這在紀錄器的影片上是都有記錄到的(下一段影片上 這段影片沒有)(晚一點影片接起來在補上)

至於紅燈之前有沒有任何接觸?
沒有 我到達紅綠燈前 該車早就在停等紅燈了(影片稍後附上)
不過他停的是左轉車道


目前後續情形是這樣的
本來是沒打算提告
只打算檢舉危險駕駛及一開始的跨越停止線
因為會到台中只是因為學校活動的關係
本身在基隆念書 又是台北人
如果告上去 勢必要台中基隆兩邊跑
對於我來說 並不是件方便的事情
雖然很不願意讓對方感覺只要繳罰款了事
但是礙於現況 只能這樣處理

不過後來因為機車黨協助PO上網路
中天似乎就發現了
半天的時間就到該受理分局作採訪了
所以警方基於公訴罪 不得不處理
這就跟當初想的不一樣了


後續結果如何 靜觀其變吧...


感謝各位花時間看完這有點長的回文..
對這種會逼車的爛人支持樓主上法院討公道!(居然還想搶手機,再加一條!)

為大家除害可千萬別心軟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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