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受害車主自己也有不對的地方
對於整起事件也要負擔部分責任 包括
1.0:55秒時逼近前方白車且持續開啟遠光燈..
這時白車的前方其實還有一台路隊長(那個才是元兇)
且白車當時並無足夠的空間距離可以切到中線(右側有計程車)
因此拍攝車主其實也有逼車的嫌疑
2.1:24秒的時候.拍攝車主切到中線車道超過白車之後就馬上切回內線車道
這個動作其實跟1:14秒白車的行為完全一樣..後車的車主會認定是挑釁的行為
3.1:50秒的時候白車故意急煞...其實拍攝車主不該轉動方向盤
就算追撞了..只要提出行車紀錄影像就可證明對方惡意急煞(前方無車)
對方一樣要負完全肇責.
總之 個人的心得就是 開車真的不要意氣用事
快也快不了多少...尤其車上還載著親愛的家人
這樣意氣用事也不會比較快 還無故惹了一堆麻煩事...何苦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