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79 wrote:
事情發生經過:
昨天小犬騎車要穿越彰化市林森路,該處為閃黃燈路口,與對方發生車禍,小犬人車倒地,車禍發生後,對方下車察看自己的車輛後(送瓦斯的小發財),只丟下一句話"你有沒有事"(應該是指受傷),小犬驚嚇之中回了話"沒事"後,對方就上車駛離,留下驚魂未定的小犬在車禍現場.
事後報警調閱附近店家監視器畫面,只看見車輛樣式,無法辨識車牌,所以警方要再調閱其它監視器判定身份.今天對方沒有報警處理鑑定車禍責任,也沒有幫忙小犬將受損車輛移到路旁,就逕自離開現場,這樣子我們怎樣子去釐清肇事責任歸屬呢?請各位有經驗的大大指點迷津,謝謝.(不能告肇逃,小犬只有衣褲破損和一個小小擦傷)
認定有困難.. 先說肇事逃逸
1.肇事逃逸上面有兩個認知,第一個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另一個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認知的肇事逃逸,兩者認定不相同。亦即在規定沒有受傷也可以肇事後逃逸...
2.對方有下車詢問貴公子(小犬)"有沒有事",自然是確認貴公子的狀態,和能不能自行處理現場狀況,既然貴公子說"沒事",當然他就認為可以離開,在刑法上可能就沒有肇事逃逸的故意,當然就沒有刑法上肇事逃逸的問題,甚至對方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貴公子有受傷。
3.若是如此,頂多只能說對方未依車禍規定處理車禍事宜,處行政罰鍰...。
當然有另一個角度可以去說,這我就懶得打了
我不是很懂為何說了"沒事",等駕駛人離開後又報警...
最後很容易造成雙方認知上的不同和各說各話.
如果沒有事情,那還是就這樣吧..
1.馬上去大醫院(不要一般診所)開立乙式以上的診斷證明書,若要提告建議開立甲式,兩個價格差很多,小傷也 是傷,當然可以提告傷害告訴(要在發生那天的六個月內提告)(只是通常法官會要你們去民事庭和解,再依是否和解再回去刑事庭),但這也只是以刑逼民的手段罷了。
2.肇事逃逸這部分當然也可以告,雖說對方有下車問一下有沒有受傷就馬上離開,但這部分我覺得告了成功機率不大,因為檢察官那邊針對肇事逃逸成立的點應該是希望當事人預見對方可能的傷害而能留在現場救助傷患,你兒子都說沒事了..這點就...OOXX
3.民事損害賠償也可以告
4.以上如果樓主很有空,時間多多,可以全部都告,前提是找的到人,只是很多人什麼都要告..浪費訴訟資源
5.我的建議是..如果找到人,看對方態度,若願意賠償,寫寫和解書,當場現金交付,車修的好,人沒什麼事..以和為貴,若對方一副要理不理的,人爭一口氣,佛爭一炷香,要不要告就看樓主囉!
6.以下開放高手提供建議!!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