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s_snoopy wrote:在這個版面發表是希望...(恕刪) 這應該去要求騎士要直行別搶在右轉車旁那小小的縫隙硬要鑽過去畢竟右轉燈打了 車速也夠慢偏偏還是有一堆騎士要擠著右側過去會出事只是剛剛好ps.你別亂宣傳害人好不好應該是右轉車要右轉時要讓右側完全無縫隙省的讓一堆白目騎士硬鑽保護自己的權益的同時還能保護騎士免於『自撞』!!
根據自己開車二十多年的經驗右轉前先靠右關門才是正確安全的駕駛方式因為汽機車同車道右轉本來就容易會有擦撞的風險別忘了不是只有大車才有內輪差.只是小車比較沒那麼明顯而已更何況留的空間愈大..愈是容易吸引愛鑽車縫的直行機車搶快刷卡當然中間關門的過程還是需要謹慎小心
希望哥 wrote:這應該去要求騎士要直...(恕刪) 這不是亂宣傳,車輛本該禮讓,亂鑽的部分當然機車的問題,開車本來就不是路權最大,我也開車也騎機車,但常常右轉時被汽車夾,並非我硬衝,是同步,路當然也夠寬還有機車道的空間,卻被汽車應是關門,是你不要再亂宣傳了,不要讓開車的認為無視於車子旁邊的機車,是合理的。
gis_snoopy wrote:這不是亂宣傳,車輛本...(恕刪) 所以聯結車也要這樣嗎?聯結車要讓轎車 我看他轉到紅燈也沒人理他........你知道機車 正常如果 騎乘 在沒有機車道的時候 他是要騎在慢車道 不可併行我們跟轎車並行 其實都是不行的 那只是因為警察一隻眼睛閉起來了.....國外可以並行 那是因為他們有車道共享 只要時速低於多少 可以 車道共享讓機車 鑽車縫先過去 以免導致後方回堵.......你說右彎要留一個縫給機車過嗎?說真的 你有路權 不過轉彎請排隊......因為我沒辦法保證說 不會去撞到 轎車我不知道 休旅車 我的副駕駛門到後門中間那裏會有死角有時候真的會沒去注意到.....我自己會開車 我也會 騎車 我一樣是白牌不過轉彎 我絕對不跟人並行一起轉因為你不能預知說 後輪的回正速度是多少貪那個幾秒 不會快到哪裡 如果是在賽道上 可能就有差了......
gis_snoopy wrote:在這個版面發表是希望...(恕刪) 我自己也騎機車,但我非常不以為然要留空間給機車過...汽車打了右轉方向燈,機車在後面看到就應該依順序右轉~如果像你這預留空間,汽車在轉彎的時候要顧到右轉後和對向來車的角度,又要留意不行切太右,否則機車必較靠左...這樣很可能機車就會變夾心餅乾...所以這種轉彎非常不安全!!
希望哥 wrote:這應該去要求騎士要直...(恕刪) 你說的也有道理....如果旁邊無機車時 我要右彎 我會故意不留縫隙因為我不知道會不會有騎士 硬要闖...... 通常我打方向燈後幾乎都會從左邊直行 不過還是有三寶會要硬鑽米白目 wrote:我自己也騎機車,但我...(恕刪) 你的想法跟我差不多 我也是這樣認為的因為不知道對方的內輪差 車子也有 只是比卡車 聯結車小而已
名 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8日,並自即日生 效 修正列印第一百零二條 [函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三、由同向二車道進入一車道,應讓直行車道之車輛先行,無直行車道者,外車道之車輛應讓內車道之車輛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內、外側車道車輛應互為禮讓,逐車交互輪流行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但由慢車道右轉彎時應於距交岔路口三十至六十公尺處,換入慢車道。五、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六、設有劃分島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但另設有標誌、標線或號誌管制者,應依其指示行駛。七、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八、對向行駛之左右轉車輛已轉彎須進入同一車道時,右轉彎車輛應讓左轉彎車輛先行,如進入二以上之車道者,右轉彎車輛應進入外側車道,左轉彎車輛應進入內側車道。九、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時,應讓已進入圓環車道之車輛先行。十、行經多車道之圓環,應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十一、交岔路口因特殊需要另設有標誌、標線者,並應依其指示行車。十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應依車道連貫暫停,不得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十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時,應在路口停止線前暫停,不得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前項第二款之車道數,以進入交岔路口之車道計算,含快車道、慢車道、左、右轉車道、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調撥車道。同向有二以上之車道者,左側車道為內側車道,右側車道為外側車道。第一百二十五條慢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或轉彎,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標線或號誌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一、直行時,應順其遵行方向直線通過,不得蛇行搶先。二、右轉彎時,應靠右側路邊右轉。但行駛於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左側車道或左側慢車道者,應採兩段方式右轉。三、左轉彎時,應繞越道路中心處左轉進入規定行駛車道內行進。但行駛於同向二車道以上之單行道右側車道或右側慢車道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四、在設有交通島劃分行車方向或快慢車道之道路行駛,不得左轉。五、應讓行人優先通行。慢車迴車時,除應依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外,迴車前並應暫停,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
gis_snoopy wrote:名 稱: 道路交通...(恕刪) 如果套用在機車上前提是 必須有機車優先道如只有兩線道 右轉車輛 諾遭後方車輛 撞上 那叫做追撞.....若機車有騎乘載機車道上遭 慢車道小客車 右轉撞上 那是屬於汽車未禮讓側車道之機慢車先行.......並不是所有的交通法規 直行車就比較大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那是指跨越車道並非是同線道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