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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道未保持距離挨罰

seventh_moons wrote:
明明時速就大概只有10公里是要怎麼保持車速的1/2距離,明明就應該是「未注意前車狀況」,怎麼就要硬凹為「未保持安全距離」還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1「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呢? 還說這是規定?

你撞到了
那就是沒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啊

而且時速10為什麼不能保持5公尺安全距離?
我知道你怕被插隊
沒出事當然沒人管你
但出事了就是一條一條算
你都碰到前車了,當然沒保持安全距離啊。發生事故都會開。
這又不是天橋上測速算車距的違規罰單。
我是嘎嘎 wrote:
你都碰到前車了,當然沒保持安全距離啊。發生事故都會開


這個有爭議吧!

一般是開妨礙交通比較沒爭議
我是嘎嘎

那是事故後,無人傷亡且車輛仍可行駛,不標繪車輛位置,移動至路邊等待。

2023-03-14 20:42
前面都有人貼判決了,法官都幫你們找好法條了啊! 不要因為字太多就不想看。

節錄重點一: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 ,……。」,同條第2 項作前項之例示說明,但同條第3 項亦規定「……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白話翻譯,這段定義高速公路的安全距離:60km/hr以上時速除以2;其它 (包含但不限60km/hr以下) 是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所以樓主的45km/hr、7樓的10km/hr,你們的安全距離是「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因此,無法煞停撞下去就是未保持安全距離。

節錄重點二: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引第1 款)之規定,....


白話翻譯,前面定義好高速公路的安全距離,接著就要依33-1-2及63-1-1開罰。若罰單引用法條錯誤,這邊法官會很好心的幫忙加個刮號寫引錯了。意思是就原處分引用錯條了,但照罰。 當然若事主很堅持這點,可以得到一張訂正後的新罰單。
Another.MF wrote:
前面都有人貼判決了,...(恕刪)


那麼, 世界上所有的車禍(0距離)都是沒保持安全距離,

可以不用鑑定了
Another.MF

原來在你的世界中,所有的車禍都是同車道後車撞前車

2023-03-15 11:31
是的,您講出了我心中最大的不滿!


這麼一來,世界上所有車禍都是未保持安全距離,所有的車主都應注意而未注意,只要有移動速度就可能肇事所以都是超速?

當然抱怨歸抱怨,小時候也曾經被員警路口抓闖紅燈,我能確定我過去的時候是綠燈,路中間變黃燈,員警位置是看不到我過路口的,確要我自己去申訴

結果當然就不用說,監理單位發文給警員,警員回覆執法沒問題,監理單位回覆了確認無誤該罰,這種申訴制度會過才有鬼!

所以上 01問是否有申訴過有效的或這開罰是慣例那我就認了,才不會浪費時間?


sansen wrote:
那麼, 世界上所有的...(恕刪)
chen0423 wrote:
(二)按證人林建勳(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經到場員警訊問時陳稱:當時其見前車煞車,其跟著踩煞車,在剛煞住時即被後車(指原告車輛)輕碰,之後過了約1 、2 秒,感覺後方再度傳來第2 次撞擊,這次撞擊力道較重導致其車輛推撞前車等語;
證人謝晏銜(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經到場員警訊問時陳稱:其肇事前行車時速約50-60 公里,當時是原告車輛先發生事故,之後其才又追撞原告車輛,其與原告車輛幾乎同時煞車,原告車輛前方事故發生時間不到3 秒等語。
再證人林建勳於本院證述:事故當天塞車,所以車子走走停停,塞車緩和後其前方那部車有加速,其跟著往前開,當時時速約30、40公里左右,但約前進不到50公尺,前車突然緊急煞車,其也跟著緊急煞車,其煞停後不到1 、2 秒時間就感覺後車有追撞上來,其感覺第1 次是輕碰,第2 次是感覺往前推擠,第1 次輕碰應該不是最後一部車向前追撞的等語,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院101 年度交第17號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按前車遭後車追撞或推擠,本即可明顯辨認二者之不同,況證人林建勳為在場親歷之駕駛人,依其前揭所述,均清楚表示先遭後車(即原告車輛)追撞,再遭推擠,且證人謝晏銜亦為相同之證述,益見證人林建勳應無誤判之情事,其與證人謝晏銜之證詞核足採信,從而,原告主張其係在停止狀態下遭後方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追撞始向前推撞前車(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其並無先追撞前車云云,要屬無憑


所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九十四條規定: 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此為普通法
而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為多少? 高管規則6 規定更詳細的 車速 除以2 , 再加上單位公尺 ←此為特別法
法條沒有 贅文
特別法只是優先於普通法適用 , 不是排斥普通法 , 普通法的規定依然存在
法規都要求隨時煞停, 主動去撞前車而非被追撞/推撞 , 當然沒有保持隨時煞停之距離

然而, 煞停的距離是 踩煞車反應時間的空走距離+煞車讓車輛停止的距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90.04.24.運安字第900002569號函
一般駕駛人在行進中,突然發現危險情況後即刻採取煞車措施,車輛必須空走0.7~ 0.8秒(反應時間為0.4~ 0.5秒,右腳由加油踏板移至煞車踏板之時間為約0.2秒,踩煞車踏板所需時間約0.1秒),才產生煞車效果(交通事故偵查學,吳明德著)。
煞車停止距離= 空走距離(反應時間+換腳時間+踩入煞車時間) + 實際煞車距離(實際煞車開始作動時間)

路隊長煞車時,後面的車是不是仍然往前行進, 前車剎車而後車仍在行進?是會消耗掉緩衝的"安全車距",造成安全車距縮短。
車速110km/h的車, 每秒前進30.3m , 當路隊長後面那台車發現路隊長煞車了,到他自己開始煞車的時間差(空走距離), 安全車距已經少掉12m-15m(空走距離),由原本的55m下降到只剩下40m(依高管規則 6,其所對應的車速只能是80km), 除非後面佇列的後車,眼睛餘光,能透視過中間的車,一直盯住路隊長,才能第一時間同步?否則,以此類推,反應時間遞增,而安全車距遞減,等到傳遞到路隊長後方第 5-6台車,想踩剎車時, 安全車距已經消耗為 0 了!

因此, 車流佇列而行時, 就算每一台車都保持安全車距了, 當緊急煞車時,反應時間遞增之下,只要排在路隊長太後方,排到第 5-6台車, 還是會一頭撞上去


台灣都是壓縮車距去開快車 ,拼所謂的最高速限?
擠在內側車道, 空出外側車道? 造成 內車道密度高 > 外車道密度低

內車道車距多少?(不到3條車道線) 中線車距多少?(4條車道線) ,外車道車距多少?(5條車道線)
內車道能開多快?車距3條車道線為60km/h
中線車道能開多快?車距4條車道線能80km/h
外車道能開多快?車距5條車道線為100km/h
車速當然是反過來的 內<中<外
內車道車距明顯不足 !
車速沒有對應該有的車距! →堵塞了!
車速V往前衝? 這是一股動能, 此"能量波"必需有前方的足夠車距來消化,容納 ,緩衝
車距不足還開快車? 這是在壓縮車距 , 把車流加以壓縮 ,累積能量 , 這樣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只要碰到瓶頸路段 , 緊繃的車流就像 壓縮 的彈簧 反彈開來, 衝擊坡往後傳遞, 施加在被壓縮的車距上, 傳遞到道路瓶頸 ? 就必然塞車 !
道路容量有限
Q車流量 = D(密度/車距) x V(車速)
高管規則6已經劃好車距, 也決定了每公里長的車道內能放入幾台車

100km/h(50m車距),每公里只能容納18台車
放超過18台車?車距就不足了,煞不住必然追撞
降速到60km/h(30m車距),每公里能多放10台車進來,增加到28台車

相同車道長度, 只有路隊長和第一車這二台車能 100km/h行駛 , 擠到 4台車?車距剩30m? 車速就只能是60km/h
增加車輛密度 →車距就變短了 , 依法也必須減速 !
硬是去擠內車道不離開 ? 車距明明就改變了 , 不依法降速 ? 反而鼓勵 沒有車距去開快車? →導致 連環追撞

反應時間是不是一台車一台車遞增, 車距一直被吃掉,到了第5台車就歸零了 ,就撞上去了
超車後就離開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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