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venth_moons wrote:
明明時速就大概只有10公里是要怎麼保持車速的1/2距離,明明就應該是「未注意前車狀況」,怎麼就要硬凹為「未保持安全距離」還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1「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呢? 還說這是規定?
你撞到了
那就是沒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啊
而且時速10為什麼不能保持5公尺安全距離?
我知道你怕被插隊
沒出事當然沒人管你
但出事了就是一條一條算
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第1 項規定:「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2 ,……。」,同條第2 項作前項之例示說明,但同條第3 項亦規定「……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63條第1項第1款(原處分漏引第1 款)之規定,....
chen0423 wrote:
(二)按證人林建勳(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經到場員警訊問時陳稱:當時其見前車煞車,其跟著踩煞車,在剛煞住時即被後車(指原告車輛)輕碰,之後過了約1 、2 秒,感覺後方再度傳來第2 次撞擊,這次撞擊力道較重導致其車輛推撞前車等語;
證人謝晏銜(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經到場員警訊問時陳稱:其肇事前行車時速約50-60 公里,當時是原告車輛先發生事故,之後其才又追撞原告車輛,其與原告車輛幾乎同時煞車,原告車輛前方事故發生時間不到3 秒等語。
再證人林建勳於本院證述:事故當天塞車,所以車子走走停停,塞車緩和後其前方那部車有加速,其跟著往前開,當時時速約30、40公里左右,但約前進不到50公尺,前車突然緊急煞車,其也跟著緊急煞車,其煞停後不到1 、2 秒時間就感覺後車有追撞上來,其感覺第1 次是輕碰,第2 次是感覺往前推擠,第1 次輕碰應該不是最後一部車向前追撞的等語,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及本院101 年度交第17號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按前車遭後車追撞或推擠,本即可明顯辨認二者之不同,況證人林建勳為在場親歷之駕駛人,依其前揭所述,均清楚表示先遭後車(即原告車輛)追撞,再遭推擠,且證人謝晏銜亦為相同之證述,益見證人林建勳應無誤判之情事,其與證人謝晏銜之證詞核足採信,從而,原告主張其係在停止狀態下遭後方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追撞始向前推撞前車(即車號00-0000 號自小客車),其並無先追撞前車云云,要屬無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