僑僑僑 wrote:這要怎麼分析>...(恕刪) 交通隊的初判表 樓主肇因是不對的第九十三條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樓主路段有限速70標線所以不適用93-1-2這個錯法官也常犯...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六十三條 「慢」字,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老是七三比, 就算你零肇責,對方受傷了,妳也可能要吃上過失傷害,限速70,然後"慢"... 如果妳真慢到四五十, 然後發生影片的事件或許仍是37比喔~不管怎麼撞, 總是判定雙方責失比,傷了人又麻煩~ 這不就證明了~對方違規造成事故,變成雙方都有責任, 既然如此,何必遵守交通規則呢?影片機車這種行徑是無論汽機車,隨處可見,事故分析表要怎麼分析...??? 問警察啊~ 慢是要慢到多少之下,妳才會變成0責失?就算妳慢到20,搞不好那分析表會寫妳...應注意而未注意.所以~ 若對方要向妳求償, 好好談,
airbus330 wrote:老是七三比, 就算你...(恕刪) 0肇責就是0過失哪來的過失傷害依法規/函釋 減速慢行指能作隨時煞停車準備之速度慢到20還能撞上 那樓主的確是未注意車前狀況PS:交通法規沒有應注意未注意這條那是刑法第14條過失的解釋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應注意未注意是斷章取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