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89009 wrote:那假如對方車主說後照...(恕刪) 如果上班的地方可以讓你請假上法院的話...那就上法院再說....看來是談不隴....拖久一點上法院也有個好處.....因為你的傷沒那麼快好.....若太快和解...事後腳會跛的話跟本無法求償了....我是針對對方竟然還說要賠後照鏡這句話...賭爛....X! 後照鏡比我腳值錢就是了??修車的估價單,甲種診斷證明(有人說乙種也行??),看病的單據先準備好....
第 56 條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 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第 61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一、利用汽車犯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二、抗拒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人員之稽查, 因而引起傷害或死亡。三、撞傷正執行交通勤務中之警察。四、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死亡。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並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記違規點數三點;致人重傷者,吊扣其駕駛執照三個月至六個月。第一項第一款情形,在判決確定前,得視情形暫扣其駕駛執照,禁止其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