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竟兩方都有違規
而且連續變換車道.這樣確實是不太好.
對方車速怎樣那是他的事情.頂多就是超速罰錢
而車禍最主要的肇因應該是違規變換車道導致的
這麼說好了.
很多人的習慣就是打了方向燈就馬上轉.
沒發生事情的時候是還好啦.有發生事情還是會用規定來看事情的
規定就是轉彎或變換車道.要提早30公尺打方向燈
你打了方向燈馬上轉就已經是違規
迴轉以後又馬上從中間車道變換到內側也是違規
所以你的變換車道是肇禍主因應該是沒錯的
他來撞你沒錯.
但是 是因為你的問題導致他撞到你的
台灣不就是這樣嗎.
平常開車是用習慣來開車的
但是一出事情還是得看法規
至於撞警察 那可能是法條引用錯誤吧.
*以上屬個人意見.不代表現場事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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