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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到一個行人違規未走斑馬線


這樣我會壞掉 wrote:
出現在不該出現的地方,基本上都可以一律無視,直接撞死無妨
(恕刪)

恭喜樓主,您可以到法院說是這位回文者教唆您撞死這位婦人的…
在網路教唆殺人不知道有沒有罪,希望有高人解答
備份先…

lordyune wrote:
起因是我剛開車出門沒多久,就在樓下的單行巷道看到一個老婦人要穿越巷道快走到巷道中間,當時距離約有4~50公尺可是那婦人走得很慢而我因為趕時間車速頗快,所以我沒有煞車直接從婦人面前繞過去,但誰知道巷道太過狹窄(不到8米),我車頭閃過婦人時車身左邊後照鏡已經非常貼近巷道旁的圍牆了,結果右邊的後照鏡還是撞到了該婦人,我發現撞到人立刻將車子停下來靠路邊,因為婦人已經失去意識所以我馬上打119...

我想確認一下,因為當時婦人所穿越的巷道是約8米的單行道,距離撞擊點的4~50公尺有斑馬線,如果我沒記錯的話,如果行人100公尺內有行人穿越道就應該走行人穿越道,否則就算違規穿越馬路,肇事駕駛應該免賠償或者賠償比例很輕微(如10~30%),不知道有沒有車友有類似經驗的?


明明就已經看到人了
還要硬衝過去
採個煞車停一下會浪費你幾秒的時間?
現在再來狡辯趕時間
難道你趕時間就可以衝撞不走人行道的行人?!!!!
希望你下次被車撞時,對方的藉口也是趕時間
TO Phanton & jerry80

所有事情都是看證據的,目前所有的證據就是對方涉違規穿越道路並且未注意左右來車,而我是涉嫌未能注意車前狀況,整體來說應該刑法最重也是判拘役1個月得易科罰金,頂多3萬罰款。

而且對方已經出加護病房並脫離險境,醫藥費屬於民事的部分對方違規應該為肇事主因,我估計最多賠醫藥費30%,但我只要主張當時有絕對路權,應該就不用賠償。

我只希望以後能夠不要再遇到明明有斑馬線卻不按規定走斑馬線的行人了,這才是害人害己
我不認為你會沒事全身而退,至少在我

實務上滿少遇到,不過也希望你能成

功,因為代表臺灣的交通觀念有機會

再提升,不要有受傷或死者為大的錯誤

觀念

賠償可能還是需要的...
舉個明顯例子: 高速公路上行人不可橫越車道,但若你在天氣晴朗的情況下,當時超速(對應巷道內的開快車),但 已在一兩公里遠時看到此人,卻不避開或是減速,依然會負上部份肇責

(且巷弄可能有監視器有錄下)

gbc168 wrote:
恭喜樓主,您可以到法...(恕刪)


呵呵~前提是我必須指證他教唆,但其實他說的也沒有錯,只要不是蓄意撞對方就算真的撞死了也是過失致死。

請您參考一下:
所謂之「過失」,在刑法第14條規定,通常分為第1項之「無認識過失」(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又稱為「懈怠過失」。),與第2項之「有認識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論,又稱為「疏虞過失」。)。在「無認識過失」其中所謂「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指的是「依客觀情狀,負有注意之義務」而言。在最高法院91年台上第4857號判決,其判決要旨中對於過失犯之構成要件,認為其構成過失犯與否,係以行為人有無違反注意之義務,及對於危險行為之發生有無預見之可能,而疏於注意致發生危險之結果為斷。
應注意 能注意而未注意
看到人還不顧一切衝過去
這要是沒事 什麼叫有事?

lordyune wrote:
起因是我剛開車出門沒...(恕刪)


你已經看到人了,所以符合應注意而未注意,

賠定了,不用多想。
趕快去找個律師吧
在這邊與鄉民爭辯誰是誰非是沒有用的
這種事完全取決於法官的自由心證
1 我只能說台灣的教育真的出現很大的問題。

2 請把你的文章給你們家的老人家看一下(如果你還有的話),或者小孩也行,請他們走在路上千萬要小心,因為就在家裡附近的單行道,一個不小心,隨時都會有殺身之禍!

3 再三閱讀你的文章,先行備份,因為將來在法庭上,這篇文章裡你的心態,應該適用的條文不是"應注意而未注意",而是"蓄意謀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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