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son1119 wrote:
再說~如果真的有必要休養三個月~那醫生為甚麼不敢開診斷證明?(恕刪)
我覺得這就是民事庭攻防的重點,我覺得一般的休養期本來就每個人不同,但醫生那邊應該會有一個統計均值,也是用來判斷傷勢程度的依據,寫得這麼含糊,個人覺得就是不嚴重。一般到了刑事庭,法官應該會去函醫院要求一個數字或一個法院用語,然後依此判定。這方面我沒有實際經驗或案例可以分享,只能猜測。
castercheng wrote:
我有經驗.請你跟他繼...(恕刪)
Vason1119 wrote:
我會提3萬多是因為那天我們去談和解~對方看起來一點事都沒有~走路也沒有歪斜~~感覺也挺正常的!!
調解委員也跟他說建議他在去看醫生請醫生開診斷證明說他真的需要休養3個月~可是他就是聽不懂~~
調解委員跟保險業務員的都是說"需要休養多久~不代表你休養多久就一定會好~只是需要這個診斷證明"~
可是對方就覺得說"沒有醫生有辦法很肯定的說休養多久會好"~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