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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逼車讓道 最重罰2.4萬



wetty wrote:
(101-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問題就在這裡..

雖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但是有看過這種罰單嗎?

問題還是在舉證..

更何況..
有多少人把閃大燈跟按喇叭,當成挑釁的行為,
更不用說..
不閃不按還好,閃了按了..前車故意更慢..死都不讓..




講回來..簡單的駕駛禮讓道德..
弄到只能用檢舉跟罰單來互婊..
真的很可悲..
流浪貓. wrote:
國道超車道遇龜速車,不用客氣舉發下去吧
目前想到就是副駕用手機錄影時速表和前面車子的車牌+行車紀錄器GPS 雙影片舉發


我真的希望你可以檢舉成功
到時記得分享一下
看是哪個分隊的員警這麼有guts

我的經驗是
就算影片顯示中線的車一直超越他
而且他前面很空完全沒車
但是,沒有他的車速警方就無法開單舉發
而你的時速表和GPS顯示的速度
都不是警方認可的機器
所以不能做為他車速的依據

結論就是--內線龜車民眾是無法檢舉的
對這法案只能說
幾乎每天上下班都會遇到這種情況
剛好記錄器裡還有遇到一次算是很明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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