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101-5)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問題就在這裡..
雖有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四十七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但是有看過這種罰單嗎?
問題還是在舉證..
更何況..
有多少人把閃大燈跟按喇叭,當成挑釁的行為,
更不用說..
不閃不按還好,閃了按了..前車故意更慢..死都不讓..

講回來..簡單的駕駛禮讓道德..
弄到只能用檢舉跟罰單來互婊..
真的很可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