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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新聞 警違規迴轉被叭 竟掉頭開罰單

又是一個浪費我們納稅人的錢的老鼠屎!!!!!
1. 警察沒有違規啊!現場是虛線,且有依規定使用方向燈啊!而且距離後車相當遠,哪裡來的違規?而且警察也有使用警示燈,民眾開車不想讓就算了,還按什麼喇叭啊?按喇叭感覺就是在挑釁啊!

2. 警察公報私仇開單就不對,被懲處是應該的。

【結論】兩方都有錯。
按喇叭是示警,硬要說讓,也是轉彎車讓直行車
貨車司機錯就錯在他按喇叭的是台灣的警察

似飛飛 wrote:
1. 警察沒有...(恕刪)
看到車子突然彎出來 誰不會按喇叭 又不是長按 示警按一下而已

警察自己太過神經質..
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推一下
我支持這位車主告下去
或是檢察官主動偵辦
因為這個算是公訴罪
該車主應該直接找檢察官而不是找議員
罰單是公文書是不能亂寫的
這個很明顯是故意公報私仇了
該警察沒資格再當執法人員
應該抓去關個1到7年
警察執行勤務、伸張公權力,逆向橫行都可以,

哪有什麼違不違規。

buzzbee wrote:
哇!這一條好像專門為...(恕刪)


這一條是專門為公務員設的
政府給公務員一些權力
所以另外設一些規定來防止公務員濫權
該員警已經涉及濫權
只要有刑法部分被判刑確定後,依規定就要被開除不能在當公務員
為什麼這台新聞要說警察違規迴轉?到底哪裡有違規迴轉了?
除非車子外觀有可能涉及刑事案件之相關跡證(如血跡),或者正於附近圍捕罪犯(也是刑案),否則一般於路上警員無權要求開引擎蓋或行李廂查驗

waldner9669 wrote:
除非車子外觀有可能涉...(恕刪)

真的要鬧大的話 這位員警不但會沒工作而且還要被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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