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MIT.E.E. wrote:一句話 ,告他就對了...(恕刪) 我禮拜一會先去驗傷 打電話給他 看他賠償意願如果他態度依然如此的話 我就會去提告了只是我比較疑問的是 目前證據只有他的行車記錄器影片這樣成功機率不知道高不高
第 38 條 汽車駕駛人,於鐵路、公路車站或其他交通頻繁處所,違規攬客營運,妨害交通秩序者,處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其所駕駛之車輛,如屬營業大客車者,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營業小客車駕駛人,任意拒載乘客或故意繞道行駛者,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拍謝眼睛用眼過度我找不到剛說的路口30公呎內不得攬客跟需距離路邊45~30公分以內才可上車的相關法例(我印象中有,我很想找出來但是我眼睛實在很不舒服,有沒有大大能幫我找找,看到計程車的事故就很火大)
去驗傷 告他刑事過失傷害, 過失傷害不一定要擦撞才算的. 告他刑事他態度一定會變 放心吧, 而且道路上本來就有信賴原則你可以主張你信賴小黃會按照交通法規行駛在其線道, 你無法預期到他會突然變換車道. 你這段時間的損失以及車損 訴訟費用跟醫藥費都跟他要賠償
不會那麼快就上法院,警察會先送法院,然後會安排調解,兩次調解不成才會上法院,在調解前~請去申請驗傷單,以及你所有要申請索賠的一切收據,上調解都拿出來,這在刑法上我不知道沒有碰撞會不會判他有罪(我覺得還是有),但是民法上你有受傷就可以跟他申請索賠,不管刑法他有沒有罪,民法上受傷的一方都是可以控告索賠,就算雙方都有肇事責任,雙方受傷都可以互告民法!!
楊半鮮 wrote:我禮拜一會先去驗傷 ...(恕刪) 你沒有行車紀錄器,但是警察看過了,不知道警察大人有沒有保存下來?或是觀看的結果列入初判表裡也行~但理論上要列入初判表,警察就應保留行車紀錄器。你想主張你的權利,就不要怕麻煩,只要有利於你,付出的代價會得到回報:1.幾位大大的法規提醒,請自己去翻出處,並註記下來,可以給司機看2.申請初判表3.申請驗傷單將上述資料準備給警察,到警局看他要不要照你的金額賠,不然就提告,通常會先到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再上法院期間主張,若金額不如意,一旦進入法律程序,要撤刑事就要紅包(花時間的代價)
michael_chen wrote:你沒有行車紀錄器,但...(恕刪) 警察有把檔案留下來 並告知我說將來如果要提出告訴他會再提供警察也算很有耐心了 因為他也再三告訴我說 畢竟我沒撞到他要他賠償會比較難今天有去驗傷了 膝蓋扭傷 醫生說沒傷到骨頭 休息並擦藥即可還在考慮告他過失傷害還是要對他提出民事訴訟膝蓋扭傷告他過失傷害不知道這樣是否可行感謝各位熱心網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