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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交警抄錯車牌

樓主您好,
我幾年前遇到一樣的問題,連車型顏色都完全不一樣.
警局人員(非承辦警員)也是要我去他們那親自處理,我跟他說這是你們的疏失,為何要我承擔.
我也說,若是要我處理的話,我會先把整張罰單先貼在網路上再去處理,你們參考看看.他說他會請承辦警員回電給我.

隔天承辦警察就主動跟我連絡,說也不需寄回,也跟我道歉,隔了幾天收到警局的公函,公函上就是說明他們的疏失已更正且原來的罰單作廢.給樓主參考看看.
語不驚人死不休 wrote:
你還沒注意到我的簽名檔呢!


是小弟一時眼殘了
這樣一來就是三位一體了

說真的,語大的回文總是充滿了驚喜啊
井底市民 wrote:
如圖 車牌是<...(恕刪)

行政程序法
書寫錯誤之行政處分
第101條
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
申請
更正之。
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無效之行政處分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第112條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
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第113條
行政處分之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之。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
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高深的法律

謝謝SNOPPY大大詳細法條資訊!!!

Snoppy911 wrote:
行政程序法
書寫錯誤...(恕刪)
小丑與白癡的差別,就是小丑知道什麼時候該停止表演
感恩pen大的寶貴ˋ經驗分享,讓我有前列可以參考,

撥完電話後警員態度很好,我們也就小事化無了!

pengyc wrote:
樓主您好,
我幾年前...(恕刪)
小丑與白癡的差別,就是小丑知道什麼時候該停止表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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