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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路權歸屬?

霖將卡哇依 wrote:
請教一下,同車道兩車並行真的沒有違規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1. 法規中的單車道指的是沒有分向線,但是可以雙向通車的狹窄道路,像是合歡山台14甲部份路段

2. 依94條規定,除非超車外,同車道內就是要保持前後車關係;所以同車道內並行,其實是超車動作的一部份,並不是長時間行駛時正常的駕駛方式

3. 所以同車道並行其實是:可以合法同車道超車的前提下,短暫時間的駕駛行為

好奇問一個問題
若是在同車道的兩台機車
前車騎在車道的左前方
後車騎在車道的右後方
如果這時前車突然切到右邊導致後車撞上
這樣也屬於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sono100253 wrote:
如果這時前車突然切到右邊導致後車撞上
這樣也屬於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嗎

1. 如果左前方那台機車,原本是後車,出現在左前方是超車動作的一部份,那是左前方那台不當超車
2. 如果原本就是前、後車關係,那就是後車未保持距離,或未注意車前狀況

wetty wrote:
1. 同車道內,路權...(恕刪)


其實樓主的案例牽涉了很多常引起爭議的條文 大家來仔細討論看看

網友主張的是交路字第0980040138號釋函 原文應該是=>
"致如汽車係於同一車道行駛,則其前後車之行車秩序,係應遵守同規則第94條第 1項之規定」,亦即同向同車道行駛之前後二汽車,並不生轉彎車應讓直行車之疑義課題。
而文中提到的道安規則第94條第 1項內容是=>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關鍵就在"超越前車" 跟 "前後二汽車"

先說同一車道機車和四輪汽車的關係
早期考駕照的駕駛 可能會有印象 過去交通守則有明文"機車在同一車道須行駛於汽車之外側"
所以一直以來機車都習慣並行於汽車外側行駛
後來因為機車路權高漲 交通守則沒了 新的道安規則取消了
所以現在實務上機車可以行駛於左側或右側 鑽在車縫裡也無法可管
但是道安規則第94條第 1項不是說同一車道必須保持安全距離嗎 所以就出現疑慮了
經過多年的解釋跟案例 目前法規沒有任何一條禁止兩輛汽車併行於同一車道!!
也沒有說只可以"短暫"併行!!!
說簡單只要路夠寬 兩輛汽車一直併行前進都是不違反任何規定的(除了單車道)
更何況一台汽車跟一台機車 更何況多台機車 如果同一車道只能騎一輛機車 那還得了

那既然可以併行 汽車開在車道左側 機車開在車道右側 中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 沒有任何違規
如果這是違規 那實務上 全台灣的機車通通都違法駕駛了!!! 顯然不合邏輯 也非法律本意
那同一車道機車由右側超越左前方的車輛是否違反條例第47條第1項第3款: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
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聰明的你 發揮你的邏輯 你覺得呢?
如果這樣違規 那所有路上騎在同一車道的機車 通通不能騎的比同一車道最內側的機車快了!!
只要有一台機車故意以時速5公里騎在車道左側 其他機車都不能從右側超車
如果好死不死多車道最內側可以騎機車 包括汽車 公車 整個內側車道都必須淨空呢 不然你就違規了
想想那場景 應該會蠻好笑的!!
實務上 警察單位也發現這點 目前的解釋是
同一車道的兩輛汽車併行 外側車開的比內側快定義為"超越" 非"超車"
目前實務上所謂外側超車 是同行同一車道的後方車輛由右側另一車道超越前車後又變換回原車道
也就衍生出另一個觀念 網友所提釋函裡所謂的"前後二汽車"
依實務應該為該車道無法併行二汽車才符合前後車輛關係
有可能是前面車子比較大(如公車) 或者是前方車輛行駛於中間(無法併行)
也出現在很多機車專用道 寬度不足以併行兩輛機車 也就必須依規則保持前後距離
這時候欲超越前車 只能依道安第101條第1項及條例第47條第一項規定行駛 由內側超越前車
當你是前後車關係時 當然沒有道安第102條第1項第7款: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之情事
而且綜觀條文 所謂轉彎車禮讓直行車 並未單指不同車道之行為
同一車道併行的二汽車 一樣需遵守轉彎車不禮讓直行車
舉個例
貨櫃車和砂石車開在車道內側 機車併行於它車身外側的後方
貨櫃車和砂石車右轉要不要讓同一車道外側併行的直行機車先行 你覺得的呢?
如果貨櫃車逕行右轉 有沒有違反: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再舉個例
同一車道一台機車騎在車道的前方內側 另一台騎在車道的後方外側
前面的機車突然右轉彎 導致後面直行機車追撞 請問是誰的錯 錯在哪裡?
同一車道 轉彎車要不要禮讓直行車呢?

回到樓主案例 該車道夠寬可以保持安全距離而併行兩輛汽車
樓主當時車速比車道內側的汽車快 碰撞前樓主為直行 正欲超越同車道的前車
汽車未施打方向燈 右轉彎也未禮讓外側併行直行的樓主 顯然為肇事主因
汽車違反條例第48條第1項第1款: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
第48條第1項第6款: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管理條例為母法 道安規則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違反管理條例為肇事主因 違反道安為次因
道安上面的規則 條例上面未必有罰則
違反條例一定肇責 但是違反道安要看實務跟法院的見解
至於肇責比例為保險工會處置規則建議 因為上法院的案子都比較複雜 法官判定為準
lacuna0517 wrote:
管理條例為母法 道安規則是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所以違反管理條例為肇事主因 違反道安為次因
道安上面的規則 條例上面未必有罰則
違反條例一定肇責 但是違反道安要看實務跟法院的見解
至於肇責比例為保險工會處置規則建議 因為上法院的案子都比較複雜 法官判定為準

你要不要先看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條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英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lacuna0517 wrote:
舉個例
貨櫃車和砂石車開在車道內側 機車併行於它車身外側的後方
貨櫃車和砂石車右轉要不要讓同一車道外側併行的直行機車先行 你覺得的呢?
如果貨櫃車逕行右轉 有沒有違反: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
再舉個例
同一車道一台機車騎在車道的前方內側 另一台騎在車道的後方外側
前面的機車突然右轉彎 導致後面直行機車追撞 請問是誰的錯 錯在哪裡?
同一車道 轉彎車要不要禮讓直行車呢?

這兩例,都是後方車責任大

交通法規中,『汽車』這個名詞也包括了機車,
所以94條,同車道前後車,也規範了機車
lacuna0517 wrote:
目前法規沒有任何一條禁止兩輛汽車併行於同一車道!

應該說,在正常寬度的車道,沒有兩台(四輪)汽車並行的條件
而兩台機車的同車道並行,則是沒有明文罰責
lacuna0517 wrote:
如果同一車道只能騎一輛機車 那還得了

交通部就是不論重機、白牌,都宣導叫大家不要並行

重機:


白牌:

對方有沒有打方向燈不是你說了算

既然你提出對方沒打方向燈的指控

你就必須負舉證之責任

沒證據的話, 你的說法不會被採納的

如果是後車追撞前車, 你的肇責可能會到100%



建議你趕緊去調看看麥當勞或附近有沒有監視器可以佐證你的說法
beviswu wrote:
對方有沒有打方向燈不...(恕刪)


最慘的就是麥當勞的照不到馬路..然後那邊也不是路口
調不到監視器畫面可以看,後方那台汽車也沒行車紀錄器...
事故當時我被撞倒後就自行走到路邊,然後摩托車就被不知道那個好心人移開到路邊了..
今天申請的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

我問保險的是說肇責各半
目前摩托車修理費估是大概要6K左右,醫藥費就差不多1K(皮肉傷個人覺得還好)
上次調解委員會因為初步分析研判表還沒好,我要上班請代理人去談,但是對方保險沒去
對方就一直嗆說今天不和解以後就要追究我的啥責任,然後委員也是說我錯比較大
但是最後反正就是沒和解就是了
今天這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還有跟對方談的空間嗎?
下禮拜還要去調解委員會,請問這樣什麼證據都沒有的狀況下,我應該要怎樣做會比較有利阿?
還是就花錢消災 人沒事就好

先感謝各位大大回文了!


shin30 wrote:
最慘的就是麥當勞的照...(恕刪)


沒有證據的情況下 基本上是對方咬死你
1.未保持行車距離
2.霸王條款未注意前車動態
基本上你只有賠錢了事的路,能各半應該已經很神勇了

另外我想你在這兩點上心裡應該也都明白自己的肇責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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