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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糾紛請求幫忙


fanrien wrote:
如果最後你有賠到一毛錢,那真的是不公不義
想起來都覺得不舒服

為何在台灣,從小巷衝出來轉彎肇事(MD這裡還有鏡子哩,眼睛瞎+習慣差),竟然不算全責
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希望能有合理滿意符合正義期待的結果


同意,這情形怎麼看都不該賠任何一毛錢,反倒是不能用車的不便、修車期間代用車的費用等應該要向他求償,不過在台灣...這比較難一點


另外,大家總是說 "應注意未注意" ,但那條其實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他的作用是防止有些人明明閃得過卻丈著對方違規自己沒違規,故意給他撞下去。

如果沒有這條,完全依照燈號標號標誌的話,看到闖紅燈的車,不用閃,大方給他A下去,就可以向他求償了。所以這條是有必要存在的,別再污名化他了。

...只是雖說如此,"能不能注意" 這點本身就很難量化,所以才會引伸出許多糾紛...
1.保險公司實務,都是三七分
2.如果不願意,就是要申請肇事鑑定分析與上調解委員會
3.肇事鑑定分析自己申請要自費,若由地檢署或法院移送則免費
4.如果車上有駕駛或乘客受傷,因為在你的左側來車,駕駛也許剛好有受傷 哪就檢具診斷證明
適度的以刑逼民 也是一種方式
5.若無,必須要能主張當時狀況無法注意-猝不及防,但不一定能成功,因為看撞擊位置已經發現到來車,
因為你與對方屬於交叉路口的車輛,有各自的義務
6.其實還有最大的問題是該社區道路是否為私有土地? 因為有柵欄攔阻外車進入,有可能不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所稱之道路,若有此狀況 則肇事鑑定委員會有可能會退回,那肇責就更麻煩
保險公司是法院嗎
自己講幾成就幾成
這裡調解失敗, 就是上法院,
上法院前, 法院會先要求來這裡,
惡使天魔 wrote:
不過就我所知,調解委...(恕刪)

惡使天魔 wrote:
不過就我所知,調解委員會好像沒啥法律效應,週二肯定是會去,只是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
妹妹說...好痛耶....
樓主沒去看醫生嗎.....
這個步驟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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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是合理的

雖然肇事主因明顯在對方
但實務上
肇責37分比較能夠被雙方接受

畢竟
站在保險公司的立場
這畢竟和追尾的絕對肇責有所區別

個人認為
即使調解、上法院
要對方負全部肇責也很困難
能爭取到肇責28分就很不錯了
唉…看板上大大的說法

看來我想要要到全額賠償的機率好像不高

真是無法理解,為什麼被撞還要負責對方的修車%數

雖然不同,不過就好像我赤手空拳把對方打到住院,然後我的手受傷還可以和對方嗆聲說

阿你住院的費用3、7分帳…我的手受傷你也要賠我3成的醫藥費一樣@%#@%$#%

真的是太不爽了…


PS1.我兒子的聲音是尖了點…不是不是女兒呀
PS2.可惜我沒啥受傷,當時也誤信了對方說會好好負責(可惜最後還是保險公司處理)沒來去醫院做個精密檢查
PS3.我老婆的膝蓋是有流血去醫院處理一下,用這個來以刑逼民好像效果不會太大囧
PS4.駕駛+乘客都有繫安全帶喔…雖然畫面好像衝擊不大,不過我大人都覺得有點痛了,小朋友喊好痛是正常的^^

想問版大,除了強制險以外,什麼保險都沒有保嗎?
保個第三責任財損+丙式一年不到兩萬,管他怎麼分帳。
1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重傷的一方,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2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證據會說話以現場圖與照片,所有現場跡證,向交通大隊申請確認肇事責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 ]

3 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5%、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小傷甚至於只有擦傷、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4 若有強制險只有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減少勞動力損失,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修車費用也不在理賠範圍

5 交通事故談路權論責任,無照駕駛 僅屬行政罰[告發單],與事故責任無關,也與理賠不起衝突

6 理賠多少與肇責鑑定無關,理賠顧名思義是[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

7 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 [依肇事比率分攤]

a.案經鑑定委員會鑑定意見為:主因負70%,次因負30%,「同為肇事原因」各佔50%,「亦有
過失」約佔40%,「亦有疏失」約佔30%,「亦有疏忽」約佔20%,「稍有疏忽」約佔10%。

b.貨櫃場之通道非公告之道路,不適用支幹線,應以左、右方車區分肇責。

c. C車推撞B、A車,B車無駕照,是否該分攤肇責:無照駕駛因屬行政處分問題,無須分攤肇責。

8 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9 理賠費用

a 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

b 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

c 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 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必須依據每件個案 當事人的,身分ˋ地位ˋ背景 不同,與肇事責任比率 多寡,和傷勢的實際輕重而定

d 車損以維修收據為憑

e 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1.人受傷會有刑事責任,車受損會有民事責任

2.「車禍」造成損害,如何賠償須先釐清「肇事責任」,再談論賠償與刑責。肇事責任鑑定,禍的責任歸屬,直接影 響當事人的權益至鉅(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肇事責任鑑定深具專業性,必須依據警員「現場處理」所蒐集的證據,包括被害人證詞、肇事人證詞、目擊證 人證詞、現場跡證、車體跡證、人體跡證等,經由肇事重建的程序,分析出肇事原因,再經由「路權侵權行為」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行為」的歸責法則,判定 當事人的肇事責任

http://www.trvsa.org.tw/6.htm

一、目前交通機關所設置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如下表

單   位 電    話 地    址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會委員會 (02)2759-9119 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300號2樓
高雄市車輛行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22-4822 高雄市苓雅區福德二路77號4樓
台北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2)2688-8283 台北縣樹林市中正路248巷7號(台北區監理所內C棟2樓)
桃園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362-5782 桃園市介壽路416號5樓(桃園監理站)
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5)319-312 新竹市自由路10號(新竹監理所辦事處2樓)
台中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526-5702 台中縣豐原市保康路16號
台中市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2225-2068 台中市西區自由路一段150號7樓
彰化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786-4221 彰化縣花壇鄉中山路二段457號4樓(彰化監理站4樓)
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49)237-0040 南投縣南投市光華路66-6號
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5)230-4145 嘉義縣水上鄉國姓村三界埔104-2號
台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6)200-5789 台南市東區府連東路87號
高屏澎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7)761-2215 高雄縣鳳山市武營路361號(高雄區監理所檢驗場2樓)
基宜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9)651-467 宜蘭縣五結鄉中正路二段9號2樓(宜蘭監理站)
花東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38)534-500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152號(花蓮站)
金門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232-6204 金門縣金湖鎮黃海路6-1號2樓
連江縣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08)362-2694 連江縣南竿鄉清水村139號
台灣省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49)239-4808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環山路2號
台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2)2725-6887 北區第五科 台北市市府路1號6樓 97.07改為交通安全科
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委員會 (07)229-9807 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25號16樓

3.一【可賠償項目】
(一)傷害事故部份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之損害(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因此停業損失可依此法提出賠償。
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義齒、營養補品費(需醫生處方,私買無效)、被害人坐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
醫療費用: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
停業之損失:依民法一百八十四及第二百一十六條,但須有所得證明(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
精神慰問金:依法院判例,參考一下,骨折約2萬至20萬間,頭部挫傷約4萬至20萬,其他重傷約30萬至50萬,死亡50萬至100萬。
財產之損失:交通工具。
以上所列,都可以請求。
二【和解注意事項】
若對方可以善意和解,依照上列可提出的賠償,提出理賠。
和解方式可分為:
(1)透過「鄉鎮市公所調解委員會」達成的和解。
(2)在「民事訴訟庭上」達成的和解。
(3)在「法庭外」私下達成的和解。
(1)與(2)之和解與訴訟確定判決有同樣的效力,也就是,加害人未履行和解契約,受害人可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須再打民事官司;反之「法庭外」的和解加害人不付款,受害人須再提起民事訴訟,取得確定判決後,才能聲請強制執行,如果希望「法庭外」的和解,也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和解書應辦理「公證」才有此效力。
若對方不從,直提為車禍傷害刑事案件,在賠償部份,可利用「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檢方代為求償,且不用像一般純民事案件還要額外一筆訴訟保證金,是完全免費的,本點,你可以利用。
三【強制責任險可先理賠的項目】
對方有強制責任險,你可直接向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跳過加害人,不必先與加害人和解即可直接申請理賠)。
強制責任險可以馬上理賠給你的部份:
★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每一事故傷害醫療給付總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為限,費用項目涵蓋:
(1) 急救費用: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2) 診療費用:掛號費、全民健保給付及部份負擔、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2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30元為限)、義肢裝置費差額。
(3) 接送費用:轉診、出院、往返門診合理之交通費用(以計程車計算)。
(4) 看護費用:特別護理費、看護費(每日以1000元為限,每次事故最高以30日為限。以傷情嚴重並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嗯,除了強制險,小弟什麼都沒保,因為平時開車也算小心奕奕,近十年也相安無事,想不到會裁在巷子衝出來的(噗嚨哄)

也謝謝上面大大的詳細說明,週二會好好的談,也只能冷靜的走對我不甚公平的法律路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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