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nrien wrote:
如果最後你有賠到一毛錢,那真的是不公不義
想起來都覺得不舒服
為何在台灣,從小巷衝出來轉彎肇事(MD這裡還有鏡子哩,眼睛瞎+習慣差),竟然不算全責
不符合社會大眾期待
希望能有合理滿意符合正義期待的結果
同意,這情形怎麼看都不該賠任何一毛錢,反倒是不能用車的不便、修車期間代用車的費用等應該要向他求償,不過在台灣...這比較難一點
另外,大家總是說 "應注意未注意" ,但那條其實是 "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他的作用是防止有些人明明閃得過卻丈著對方違規自己沒違規,故意給他撞下去。
如果沒有這條,完全依照燈號標號標誌的話,看到闖紅燈的車,不用閃,大方給他A下去,就可以向他求償了。所以這條是有必要存在的,別再污名化他了。
...只是雖說如此,"能不能注意" 這點本身就很難量化,所以才會引伸出許多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