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名檢舉,不需懷疑........這句話的依據在哪??小弟無才,第一次聽過耶。這有行政命令或是相關的解釋文嗎??還是只是監理單位人員的一面之詞???我違規你要罰我,我想自做自受,這無話可說,但是在沒有任何認證的機器所提供的相片就作為證據或是依據,這說不過去。我把時間更改一下,那每台車全中獎,不是嗎??換句話說,你違規被照相機拍到,基本上都要罰!!(我有申訴過一次,因為相片裡有兩台車,是哪一台超速??申訴成功過,免罰....),那是因為最起碼機器有認證檢驗過,如果連這個標準都不用遵守的話,哪請告訴我,標準在哪??監理人員說了算嗎??一個只有具名檢舉就可以不用檢驗,那我可以說我下次去驗車,也可以直接過阿,因為我具名檢驗,不容懷疑阿......去申訴吧!!
就事論事的來其實不應該受理有時間爭議點的單.而且該舉證時間正確的並不是車主.除非拍攝的設備是公家認可的.我認為要是哪天那位"有名有權" 的人, 去申訴. 搞不好會搞到有時間爭議點的影片不會再受理.一分證據就要一分話你想想看, 有可能不對的影片甚至有可能導致一個人在不在場證明無效進而可能使無辜的人被判刑.=================但我猜大部份的人都這麼想..管他的反正又不是我繳錢 哈哈哈哈哈, 活該老實說..我也是. 哈哈.
不管小弟還是小妹,就事論事,個人覺得你的主張並不是沒有道理,行車記錄器上的時間除非有GPS校正,否則本來就會有誤差,一段時間不調整,漸漸變快或變慢也是常有的事,更別提最開始設定是以什麼時間為準,那個時間準不準都是問題,如果違規只是單純走路肩,那有影片為證也確實夠了,但這個違規還牽涉到時間,一般行車記錄器的時間都是可以隨便調整的,那你是否可請檢舉人舉證他行車記錄器的時間是絕對準確的!反正申訴也不麻煩嘛,有理由就去申訴看看吧!
哇勒台灣是要證明自己無罪才是無罪,還是要被證明有罪才是有罪。證據上,若依行車記錄器上的時間,這原本就不能鐵定是準的。難不成也要證明他是不準的,不然就算他是準的嗎?個人是覺得開路肩很低級,但那是另外一件事。明顯的這事看起來蠻罪證不足。不然以後搶銀行的人只要把行車記錄器上的時間調一調,他就有不在場證明嗎?
aggregate wrote:看來不是每個自稱小妹...(恕刪) 我承認我是過熟的小妹(十八年前十八歲). 不過我需要有人的建言,這樣我才知道要朝哪個點切入去向檢理機關申訴. 謝謝很多人的建議和批評,非常受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