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nyu_911 wrote:
我弟就是(禁行機車道)內側黃網線迴轉時被後車撞上左後門,撞擊點在雙黃線上
結果我弟是:迴轉時未注意後車..負擔30%,對方機車(女)跌倒眼角擦傷,告上過失傷害
對方要求3萬和解我弟也是不和解跟她上法院,...結果:檢察官說..反正你有第三人責任險(就賠一賠吧)
小聲說:60天(6萬)你划不來的
...(恕刪)
剛才和我的保險業務聊天,她說她之前才處理一件案件
汽車(車主是她的客戶)在外車道減速準備右轉,結果1台載2個小孩(沒帶安全帽)的騎士就來不及剎車
撞到車屁股,小孩頭皮擦傷嚴重,醫生判斷長不出頭髮了
在調解委員會上要求汽車車主賠100萬,保險公司只願賠19萬
三次調解不成後上法院告車主過失傷害
最後法官還是判賠19萬,但是車主被判90天(9萬)
保險業務事後私下問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法官說大車本來就要讓小車
唉~~沒有對錯,只有大小
這巔覆了我對後車撞前車,責任在後車的看法
台灣的法律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