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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更新】中壢元化路擦撞(目擊者二代),請教各位責任歸屬!

yanyu_911 wrote:
我弟就是(禁行機車道)內側黃網線迴轉時被後車撞上左後門,撞擊點在雙黃線上
結果我弟是:迴轉時未注意後車..負擔30%,對方機車(女)跌倒眼角擦傷,告上過失傷害

對方要求3萬和解我弟也是不和解跟她上法院,...結果:檢察官說..反正你有第三人責任險(就賠一賠吧)
小聲說:60天(6萬)你划不來的
...(恕刪)


剛才和我的保險業務聊天,她說她之前才處理一件案件
汽車(車主是她的客戶)在外車道減速準備右轉,結果1台載2個小孩(沒帶安全帽)的騎士就來不及剎車
撞到車屁股,小孩頭皮擦傷嚴重,醫生判斷長不出頭髮了

在調解委員會上要求汽車車主賠100萬,保險公司只願賠19萬
三次調解不成後上法院告車主過失傷害
最後法官還是判賠19萬,但是車主被判90天(9萬)

保險業務事後私下問法官為什麼這樣判,法官說大車本來就要讓小車

唉~~沒有對錯,只有大小
這巔覆了我對後車撞前車,責任在後車的看法
台灣的法律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suchinlu wrote:
剛才和我的保險業務聊...(恕刪)


您提到這例..就是我沒說出口的
不過..先不要往壞處想,去找相關法規 證據..等,以備不時之需

至於目前該如何解決?假使對方沒提出啥大的要求與賠償..(或自知理虧)
你斟酌看看是否要儘快把事情解決掉

要不 就等初判表出來後再定奪


suchinlu wrote:
台灣的法律到底有沒有問題啊)


法律不一定保護好人(被害者)
法律卻會保障知法懂法的人

suchinlu wrote:
我知道我準備要左轉所...(恕刪)


台灣常常有機車幹這種雙黃線逆向超車的事情

尤其在紅燈前約五十公尺處塞車時 特別常見

怎沒看到有人去檢舉機車雙黃線超車勒???


多檢舉一件 多救人一命

影片中的人如果有被檢舉過雙黃線逆向 我就不信這件事情還會發生

suchinlu wrote:
我知道我準備要左轉所...(恕刪)




個人覺得樓主的問題


就是在轉彎時太連貫了


沒有停一下再轉


但應該不會影響判決吧

yanyu_911 wrote:
您提到這例..就是我...(恕刪)


只能說判決的標準不一,現任總統在瞭解洪案都搞不清楚憲法人權的保障範圍了


Ailio wrote:
基本上路口都是雙黃 ...(恕刪)

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是有但書的,

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只是政府在宣傳時都沒告知要件,
導致一般民眾只知道"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
就連處理出禍的員警也不見得搞得清楚...。
面對壞事的態度,決定了你心情的高度; 做人的態度,決定了你名聲的高度; 做事的態度,決定了你成就的高度。

G-PLUS wrote:
交通部98.2.5交路字第0980017407號函)
主旨:有關貴庭函詢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1項7款之適用適宜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庭98年1月14日 雲院明民和97年度重訴字第1號函。
二、查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爰本案所詢如於同一道路對向不同車道之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依同條第1項第7款規定,轉彎車係應禮讓直行車,宜先說明。
三、另所詢如二汽車係前後於同向一車道行駛,前後車應依安全規則第94條規定行駛,其行駛至交岔路口之行車秩序,並無前車轉彎時應禮讓後車直行之規定。
正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


紅字非常重要
但我想請問的是,會不會被法官用「應注意而未注意」打掉??
suchinlu wrote:
我知道我準備要左轉所...(恕刪)


現在越來越多逆向的狀況,每天上班都會看到

逆向跨雙黃線,為了排到最前面等紅燈,有些還逆向之後闖紅燈右轉,都不怕當他要右轉當時已經綠燈,被汽車撞

要不然就是提前逆向走路肩左轉,都不怕被要右轉的車輛迎面撞上

開車要左轉還要去注意左後方會不會有馬路小英雄跨雙黃線逆向過來
1.機車跨越雙黃線超車!!
2.轉彎還是看一下後照鏡比較保險 誰知道何時會遇上神風特攻隊

suchinlu wrote:
紅字非常重要但我想請...(恕刪)


判決肇事因素不是法官,是交通隊或者鑑定會

所以才要用信賴原則去保護自己被坑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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