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酒肇致人於死鞭刑,免直接以以牙還牙手段即可請政府建立一個酒肇死刑場不用真人開鎖在一個可移動的機器上用該撞死對方的車輛(該事故車)固定在其上以同樣方式使平台高速移動,使車撞擊酒肇者至死事發後至行刑前時間必須盡可能短,例如一個禮拜內便須立刻執行死刑犯財產全部充公撞死一人以上的必須由直系血親代替路上臨檢也免了有興趣的請繼續酒駕
國父的孫女在後座沒有繫安全帶身亡,就馬上立法後座一定要繫安全帶,之後大家都盡量乖乖的繫上,也變成一個習慣了,但是酒駕幾乎每天都害死一條人命,重傷的也近千名受害,刑責太輕,沒有肇事就說意識清楚不影響開車,並沒有公共危險罪,最多幾萬元的罰款,有肇事就說意識不清的狀況,最多就是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5年以內,關個2~3年就出來了,大家一樣習慣喝完酒後還是開車,看來就是少幾個政府高官的血淋淋教訓,難怪大多數喝完酒的人還是選擇自行開車。
現在大家視酒駕為罪大惡極人人喊打的過街老鼠,鞭刑太慢~乾脆直接槍斃算了。連沒喝酒只是吃薑母鴨、燒酒雞、或吃坐月子的補品、甚或是含酒精漱口水、看牙醫口腔酒精消毒.....等等,駕車被酒測一律都槍斃!!台灣怎麼理盲到這種程度,可悲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