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n888 wrote:
看來看去你就確認一下...(恕刪)
感謝建議
這邊正在整理錄影帶確認
管理員已經列為證人...
在警局一樣有做筆錄
aggregate wrote:
他當場的酒測值多少?...(恕刪)
dennis10 wrote:
對於這樣的滑倒撞車的行為(如果真為了閃避管理員)
是否仍算是汽車事故? 對方已經先跌倒 無法駕駛?滑倒造成的受傷 非碰撞造成
dennis10 wrote:
對方可以主張主幹道有路權 可能沒有超速(需要鑑定) 沒有看到管理員 沒有看到我方車輛等等
dennis10 wrote:
警察和檢察官也一直問他 酒駕還敢告對方傷害?
wetty wrote:
看來樓主想把自家的管理員也拉下來分擔責任了
如果事故主因是:管理員突然出現在車道上
1. 機車本身的損失要向管理員求償
2. 汽車損失向騎士求償,騎士再向管理員求償
如果機車自己先摔車後,另一方就可以沒有責任
以後遇到這種情形,是不是機車就不要煞車閃避,直接撞上去,至少肇責會比較好判斷?
1. 車vs車:直行車先行
2. 車vs人:車道上還是車子路權優先(除非是行人可以合法穿越道路的地方)
超速要能證明:時速40,每秒前進11.11公尺,在監視器、行車記錄畫面看起來,都是不到一秒就撞上了
因為這樣子他們就要多做事了,公務員心態不難理解
最簡單的例子就是:酒駕但是綠燈 vs 沒有酒駕但是闖紅燈
樓主以為肇責是哪一方比較嚴重?(恕刪)
dennis10 wrote:
2.正常情況,機車絕對有足夠的時間停車的,肇事的主因是由於機車駕駛酒駕無足夠的判斷能力,摔車造成碰撞
3.我方變換車道,並無違規之情形,行車紀錄器顯示,我方有先暫停,觀察並確定左右無來車才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