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ek520 wrote:
拜託,自己沒保持安全距離去追撞前車,還想要賠償。
自己認賠出清。
對方沒跟你要賠償就不錯了
同意樓上想法,貼一下相關條文:
1. 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2.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3.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 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