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sx3 wrote:還有"大體"屍體遺體...(恕刪) 尊重說法啦,就像棺木會被稱為"大厝(台語唸)"http://taiwanpedia.culture.tw/web/content?ID=11563
還有司法告訴上,只分為"告訴乃論"跟"公訴",沒有所謂的"公訴罪",根本就沒有所謂的"公訴罪"這個名詞。你要不就是由被害人或家屬提出"告訴乃論"之訴(提出告訴),要不就是由檢察官(代表國家)為主體所發動的"公訴",臺灣沒有所謂的"公訴罪",請問啥是公訴罪?常常看見媒體記者亂搞。
marsx3 wrote:還有"大體"屍體遺體...(恕刪) (大體)專用於將遺體捐出用於"醫學用途解剖教學"的敬稱.所以有大體老師之稱呼(遺體)適用於在尊重往生者(專指人)於任何場合之稱呼(屍體)適用於生物死亡後遺留的尚未完全腐爛的軀體.或醫學或刑事偵查案件領域之稱呼大體一詞用法最嚴謹.只能用於"醫學解剖"
似飛飛 wrote:還有司法告訴上,只分...(恕刪) 你講的或許沒錯,但不是大家都唸法律的,重點是法律的概念有沒有傳達正確比較重要,法律用語同一詞有很多跟大家習以為常的用法意思有所出入,新聞人員把法律意義用大家比較聽的懂的話語解釋給普羅大眾知曉,這個部份其實反而是他們的專業.當然台灣大部份記者是沒有這個新聞專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