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rrison4569替你寬心,
法院判決實務上,
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所以你的耽心是正常的;
我方損害 + 對方損害= "總損害"
我方無超速、無酒駕、無肇責、無過失,
對方全責;
"總損害"全由對方負責賠償。
(一)根據法律上,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交通事故中"雙方"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上列所有項目 a~i 請放心且大膽求償。
如果無法和解,
(二)法律上還有一條,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對方會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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