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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行機車撞上右轉汽車疑問

應注意未注意,
如果是猝不及防,則不構成應注意而未注意;
換言之,
對方如果是快車道切慢車道,則我方涉嫌應注意未注意,亦僅為肇事次次因;
但本件交通事故,對方違規右轉,已等同闖紅燈之駕駛行為,
我方猝不及防,無法注意。
我方應無肇事因素與過失責任。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harrison4569 wrote:
應注意未注意,如果是...(恕刪)

所以勒
你有沒有跟那位證人要電話?
有他在可以把對方壓的死死的
修車總價是10010
他說5000元緊繃 這樣很多外觀都沒辦法修 連叫他加個醫藥費也不肯

說超過就要走司法途徑,態度強硬!!

是會怕說一場車禍沒百分之百的對錯
假如我錯責占了3成,那是不是我也要付他車門的錢三成
那怕她修那面門的三成,比我的修車7成還貴了。
貝栗特你好,

harrison4569替你寬心,

法院判決實務上,
交通事故之損害賠償,採損害相加,過失相抵;
所以你的耽心是正常的;

我方損害 + 對方損害= "總損害"
我方無超速、無酒駕、無肇責、無過失,
對方全責;
"總損害"全由對方負責賠償。

(一)根據法律上,民事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民事告訴權為2年),
交通事故中"雙方"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
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
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
----我方需準備
----1.薪轉證明 2.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
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
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
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 及 購買收據)
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
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
i.精神慰撫金

上列所有項目 a~i 請放心且大膽求償。
如果無法和解,

(二)法律上還有一條,刑事之過失傷害罪(刑事告訴權六個月)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須告訴乃論)

因對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
而我方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
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
那就只能進入刑事及民事訴訟之後,由法院做出"刑事判決"及"民事判決"
但也有可能在這段期間,對方會考慮提高賠償金額或接受我方的條件。

Good day
好爸爸與帥兒子
今天很倒楣遇到了,早上騎著機車,在一個T字路口,我是直行車,減速確認左右無來車,過中線1/3時正準備加速通過,突然左邊一台白色的車高速從我車前面高速右轉,我來不及反應直接被車尾掃到,倒地不起。後來送醫院,還好只是手腳擦挫傷....

對方保全險
我的機車保強制跟第三責任,也已經備案
對方保險公司打來,就說這個通常都是70:30,特別強調桃園這種事故肇責都是這樣判
看來後面若交給保險公司可能也會被打折
真有這種說法嗎?

至於精神賠償與工作損失,就看對方的態度再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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