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tsu019 wrote:想太多了 以刑...(恕刪) 請先看看汽車停在那。在車道上,旁邊還畫紅線這樣就是過失了。在停到不該停的地方停車,車主就是有過失。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這條就是刑法裡面就有說了。你說這樣還不是過失嗎??
李阿班 wrote:汽車違停肇責較大 +...(恕刪) 呵呵 我也是之前去監理站上課的時候聽的但是那時候是講如果別人都可以閃得過代表違停並不是肇事的原因所以違停無肇責我想如果是因為違停有閃避的動作而發生車禍的話那這樣才能把肇責歸在違停的車輛上否則像影片中這明顯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是機車騎士要說違停是肇事原因可能不是那麼容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