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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道路,汽車駕駛人同車道並行,實屬合法


hjfrank wrote:
快速道路? 快速公路...(恕刪)


記得 一個要900(快速道路) 一個要3000元(快速公路) 以250cc以下的 所有要收的過路費
愛騎車的人 喜歡honda 掀背車
意思就是 市民大道可以 同車道超車???

如果是這樣那塞車就不用排隊瞜~~~~~~~
林老師勒
那我上次在提頂大道平面道路,騎紅牌塞車走車縫就被開一張

連續超車兩台以上

反正就是只抓機車就對了

clive wrote:
林老師勒那我上次在提...(恕刪)


下次再碰到就直接申訴吧 , 前陣子有車有申訴過 , 罰單被撤銷了





全省快速公路就這幾條, 大家要分清楚....
monster0710 wrote: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您沒有被騙
您被騙的是單車道的"其他討論串"所衍生的"網路定義"
和主管機關交通部所定義的完全兩回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車輛行駛之道路。
單車道指標線劃定單一線道道路
例如東區忠孝東路為4線道,4線道每一線道的判斷基準,歸屬為各個單一車道... 也就是單車道
且1線車道僅准1台車輛通行
依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可處$600~1800的罰鍰
那篇員警的回覆並未將涉及到的規定釐清,誤讓人認為可以有"其他選擇"
若事證確足,應可就第58條第1項第1款為依規並保持前、後車距離處分
或以第43條第1項第3款... 做處分 (去年底3讀通過今年3/31實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如何裁處,看事證和收件警察的考量了...
陌生人3號^^~車友車種無國界,不分紅黃白綠牌~陌生人盃(團)為大小狼羊群同樂性質之團體~

clive wrote:
林老師勒
那我上次在...(恕刪)


哦~~這樣來說就算白牌機車不要走到紅色盾的快速公路...

也只不過會被開600元的禁行機車罰單內...

法規真....

184的豪 wrote:
您沒有被騙您被騙的是...(恕刪)

我怎麼覺得您說的才是"網路定義"
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並沒有專文定義"單車道",但在100條及101條均有提到單車道的駕車方式:
第 100 條

汽車交會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應
減速慢行。
----略---
坡。
四、雙向車道上之單車道橋樑,設有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應依其指示
行駛;未設號誌或行車管制人員者,如同時有車輛自兩端行近橋口時
,應先暫停並視情況,由一方亮停車燈或以手勢表示允讓後,他方始
得行駛通過。
五、會車相互之間隔不得少於半公尺。
六、夜間會車應用近光燈。
七、單車道之橋樑及隧道不得交會。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略---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
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
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
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
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
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
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顯然單車道是指一個道路的特性,就是未劃設分向標線的路段。不是您說的是指多線車道中某一線車道。
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說的"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所說的情況就是在未劃行車分向線的路段發生的行為。不然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就有明定同車道超車之規定,超車時一定會有一段並行之時刻,如果這個是違規要開罰,那豈不自相予盾了。
我的想法是,非高、快速『公路』,同車道內並行、超車,無明文罰則

但不代表,不用遵守交通規則94、101的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1條有關超車的條文,本來就是在談同車道超車。不然,若是指不同車道,哪還有什麼後車按喇叭或閃燈示意、前車靠右減速表示允讓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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