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nster0710 wrote:
單車道的定義: 就如同其他討論串的,是指沒有劃分車道的道路於是乎,這告訴我一件事,我可以合法的在"快速道路"塞車時,進行"車道切割"。原來我之前被騙了,乖乖跟車走了那麼久...
您沒有被騙
您被騙的是單車道的"其他討論串"所衍生的"網路定義"
和主管機關交通部所定義的完全兩回事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2款... "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同條例第3條第1項第2款所稱車道:指以劃分島、護欄或標線劃定道路之部分,及其他車輛行駛之道路。
單車道指標線劃定單一線道道路
例如東區忠孝東路為4線道,4線道每一線道的判斷基準,歸屬為各個單一車道... 也就是單車道
且1線車道僅准1台車輛通行
依第4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可處$600~1800的罰鍰
那篇員警的回覆並未將涉及到的規定釐清,誤讓人認為可以有"其他選擇"
若事證確足,應可就第58條第1項第1款為依規並保持前、後車距離處分
或以第43條第1項第3款... 做處分 (去年底3讀通過今年3/31實施)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如何裁處,看事證和收件警察的考量了...
陌生人3號^^~車友車種無國界,不分紅黃白綠牌~陌生人盃(團)為大小狼羊群同樂性質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