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zpm wrote:
感謝各位大大的回文。...(恕刪)
不是取暖文??
當然不是,只是希望違規的大家一起「受凍」,怎麼可以只有你一個在「受凍」呢!




所以,這不是取暖文。(無誤)
= = = = = =
樓上有網大貼判例出來了,看一下吧!
別在耍小孩子脾氣了。






qzpm wrote:
小弟昨日在住家附近未遵守號誌過馬路,第一次被開了一張紅單300元。
但是事後發現該警員開單對象是依他的奇檬子在開單。
如此豈不是違反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我想再讓我碰到該員警,我就陪著他執法。
做業績?需要擾民嗎?
如果他真的這麼正義執法,我陪他有何不妥?
只是想詢問這樣我會不會違法?
不是為了我自己那張罰單,請討論串不要認為我是取暖文,謝謝!...(恕刪)
ataidx wrote:
臺灣高等法院 96.07.13. 九十六年度交抗字第2**號交通事件裁定
按人民違反法律上之義務而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其應受行政罰之行為,僅須違反禁止規定或作為義務,而不以發生損害或危險為其要件者,推定為有過失,於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自己無過失時,即應受處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275號解釋著有明文,抗告人既已違規,即應受罰,又遵守法規為每一國民之責任,自亦不得以他人違規行為尚未被取締或有無取締,而執以為自己亦可以不遵守規定之適法理由,亦即人民不得主張「不法之平等」,抗告人以"他人亦有違規行為,是否亦有開罰單"為抗告,其抗告並非適法之抗告理由,亦無從以此解免其違規之責,本件抗告人違規事實明確,原審因認原處分機關就抗告人前開之違規行為,援引前揭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 600元之處分,並無不當,而駁回抗告人於原審之異議,揆諸前揭之規定,經核於法並無違誤,本件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