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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待轉但尚未騎進待轉區時被左轉汽車撞,肇責會如何分配?

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

轉彎車肇事責任100%
若直行車超速需負30%肇事責任,轉彎車70%
wetty wrote:
郭大是波麗士嗎?以後要向您多多請教囉!

不是
警察哪有那麼多時間在這邊上網討論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機車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其於接近
路口處行駛至前方右側之待轉區時,應否使用方向
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4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80080001號函。
二、查汽車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
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爰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
岔路口如有轉向或變換車道,自應依規定顯示燈光
,並無疑義;至本案貴署所提機器腳踏車如係行駛
於慢車道或未劃分快慢車之外側車道,直接減速進
入「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應依同規則第 91條第3
款及第94條第2項顯示「減速暫停」之燈光(亦即
煞車燈)之意見,應尚屬妥適

======================================================
一、有關 台端詢及準備2段式左轉時是否需使用方向燈乙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第9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則分別就「行車遇有轉向、讓車、變換車道等情況」規定燈光之使用、第97條第2項規定:「…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第101條第5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則定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方向燈之使用方式,故自應依上開規定使用方向燈。爰此,本案機車2段式左轉是否需使用方向燈,應考量實際行駛狀況(例如是否變換車道或僅直行至停等區準備進行左轉)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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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先到外側然後直直的騎過去
沒打方向燈 從來沒發生問題
唯一要怕的就是從右側超車的機車
這只能說他白目了
在路口還從右側超車
而且我車還是慢慢的靠右關門進入待轉區
不過也沒遇到這種白目就是了 因為我的行進方向很明顯就是往待轉區去

打右轉燈的缺點:
會有要右轉的汽機車在你左邊要右轉或是對向左轉的車,然後就砰

真要打右轉燈的時機:
你不是在道路的最外側或是右邊還有車輛(開啟和熄滅的時機就要憑經驗自己拿捏了)
或是直行往待轉區接近橫向道路的雙黃線時再打

另外
不管打不打方向燈 千萬不能先右轉再馬上左轉沿斑馬線過去
這是最容易出事的騎法

奶茶一杯不要33杜西 wrote:
昨天發生了一個很莫名...(恕刪)

這不關待轉的事,
只是一個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的事故!
也能吵到待轉
待轉不管怎麼打 一定不會打 "左轉燈"

打右轉是提示 "即將靠右"

右轉並不代表一定要 轉過去 例如只是要去 路口旁的路邊停車格

一樣是提前打右轉燈 靠右慢慢過去 不會因為不是要 "右轉到其他道路" 就不打燈

至於行進方向 兩段式左轉 = 直走 =>待轉 => 直走

路權應該是等同於直線車輛 除非你的行進路線"奇特"
(這要看是否有記錄器佐證)

不然轉彎車怎麼看都是輸很大 還是撞側面

不過不管怎麼說 兩段式左轉的設計真的Bug蠻多的...
กิิิิิิิิิิิิิิิิิิิิ ก้้้้้้้้้้้้้้้้้้้้ ก็็็็็็็็็็็็็็็็็็็็
嗯...
兩段式左轉真的不安全

樓主用三段式吧
在斑馬線上比較安全

Jason Chen @Taiwan
JasonChenTW wrote:
嗯...兩段式左轉真...(恕刪)


看一下 闖紅燈 行駛行人穿越道 逆向行駛

真的要安全左轉 請騎內側車道打左轉燈左轉

當然要注意直行車

可惜這樣的行駛方式對機車來說一樣違法
待轉打右方向燈有時會害死你

我上班的路線有條路常有大卡車右轉

那條路你連想要待轉,都會怕的跟著右轉,等沒車時再迴轉

如果你打右轉方向燈,卡車就不疑有他直接右轉,可能會撞到

除非你騎很快,在待轉區急煞,或者乾脆直接左轉,才比較安全
這個車禍我歸結出以下


1.我尚未進入待轉區,故屬於直行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7,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倘若我已轉彎,在待轉區內汽車更不該撞擊待轉區的機車。

2.從撞擊點看汽車撞及機車側後方,判斷撞擊時汽車與機車垂直,且汽車已轉彎至待轉區旁,故機車當下應為直行方向。

3.我方乘客受傷至醫院檢查,原先診斷肌肉拉傷,但今天左大腿壓傷處已浮現明顯大塊瘀血。視情況提起刑事訴訟。

只是關於第3點,瘀血原本沒有浮現,今天才明顯浮現需要去做甚麼證明嗎?瘀血通常當下不會馬上出現是正常的,但要如何舉證?

4.民事賠償上我估價5000多元,雖然都是擦傷,但還是給他估下去,只是求償大約拿1500吧!做人也不要太絕,但我不打算陪對方,如果對方要我賠償那就走法院。

另外還有醫院掛號500元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剛剛傳簡訊提醒對方強制險的部分

對方只叫我把資料拿到警局

他也會把"估價單8500元"拿去警局


這是怎樣?要我付他車損?

也沒問傷勢怎樣

我該向他求償1500意思意思嗎?

原本想說如果對方有誠意,我修車也要5000多,就折成1500意思意思

但如果對方應該要跟我凹我是不是應該走法院再加刑事訴訟?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奶茶一杯不要33杜西 wrote:
剛剛傳簡訊提醒對方強...(恕刪)

等初判表出來啊

他現在就是賭你也有肇責而已

到時他就會軟下去了啦

而且
他可能也不懂啥叫以刑逼民

PS:驗傷單有開嗎?
修車估價單呢?修多少就報多少啊


你的處理方式有點怪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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