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tty wrote:
郭大是波麗士嗎?以後要向您多多請教囉!
不是
警察哪有那麼多時間在這邊上網討論

主旨:有關貴署函為機車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其於接近
路口處行駛至前方右側之待轉區時,應否使用方向
燈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98年4月13日警署交字第0980080001號函。
二、查汽車行車遇有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變
換車道等情況時所用之燈光規定,於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第91條已有明文規定,爰機器腳踏車行駛至交
岔路口如有轉向或變換車道,自應依規定顯示燈光
,並無疑義;至本案貴署所提機器腳踏車如係行駛
於慢車道或未劃分快慢車之外側車道,直接減速進
入「機慢車左轉待轉區」,應依同規則第 91條第3
款及第94條第2項顯示「減速暫停」之燈光(亦即
煞車燈)之意見,應尚屬妥適。
======================================================
一、有關 台端詢及準備2段式左轉時是否需使用方向燈乙案,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起駛前應顯示方向燈…」、第90條規定:「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第91條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則分別就「行車遇有轉向、讓車、變換車道等情況」規定燈光之使用、第97條第2項規定:「…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第101條第5款規定汽車超車及讓車時:「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第102條第1項第4款、第5款則定有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轉彎時方向燈之使用方式,故自應依上開規定使用方向燈。爰此,本案機車2段式左轉是否需使用方向燈,應考量實際行駛狀況(例如是否變換車道或僅直行至停等區準備進行左轉)而定。
========================================================
我都先到外側然後直直的騎過去
沒打方向燈 從來沒發生問題
唯一要怕的就是從右側超車的機車
這只能說他白目了
在路口還從右側超車
而且我車還是慢慢的靠右關門進入待轉區
不過也沒遇到這種白目就是了 因為我的行進方向很明顯就是往待轉區去
打右轉燈的缺點:
會有要右轉的汽機車在你左邊要右轉或是對向左轉的車,然後就砰
真要打右轉燈的時機:
你不是在道路的最外側或是右邊還有車輛(開啟和熄滅的時機就要憑經驗自己拿捏了)
或是直行往待轉區接近橫向道路的雙黃線時再打
另外
不管打不打方向燈 千萬不能先右轉再馬上左轉沿斑馬線過去
這是最容易出事的騎法
打右轉是提示 "即將靠右"
右轉並不代表一定要 轉過去 例如只是要去 路口旁的路邊停車格
一樣是提前打右轉燈 靠右慢慢過去 不會因為不是要 "右轉到其他道路" 就不打燈
至於行進方向 兩段式左轉 = 直走 =>待轉 => 直走
路權應該是等同於直線車輛 除非你的行進路線"奇特"
(這要看是否有記錄器佐證)
不然轉彎車怎麼看都是輸很大 還是撞側面
不過不管怎麼說 兩段式左轉的設計真的Bug蠻多的...
กิิิิิิิิิิิิิิิิิิิิ ก้้้้้้้้้้้้้้้้้้้้ ก็็็็็็็็็็็็็็็็็็็็
1.我尚未進入待轉區,故屬於直行車,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102-7,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倘若我已轉彎,在待轉區內汽車更不該撞擊待轉區的機車。
2.從撞擊點看汽車撞及機車側後方,判斷撞擊時汽車與機車垂直,且汽車已轉彎至待轉區旁,故機車當下應為直行方向。
3.我方乘客受傷至醫院檢查,原先診斷肌肉拉傷,但今天左大腿壓傷處已浮現明顯大塊瘀血。視情況提起刑事訴訟。
只是關於第3點,瘀血原本沒有浮現,今天才明顯浮現需要去做甚麼證明嗎?瘀血通常當下不會馬上出現是正常的,但要如何舉證?
4.民事賠償上我估價5000多元,雖然都是擦傷,但還是給他估下去,只是求償大約拿1500吧!做人也不要太絕,但我不打算陪對方,如果對方要我賠償那就走法院。
另外還有醫院掛號500元
chiang:香腸說不定我比你還多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