闖紅燈只是在跟自己賭命而已~~~~~闖過一次 算一次嗎???今天埋怨警察開你單~~~~改天就是禮儀公司替你收屍~~~~兩者都是刺激消費而已~~~~~~~~~~~~所以 輸家還是愛闖的你~~~~~~~~~
shinRSZ wrote:甚麼叫執行公務 ?紅牌停紅線拍紅單...(恕刪) 對阿警察先生要抓違規或辦案抓人之前應該要先找好停車格把車停好...昨天警察紅線停車取締紅線停車有上新聞了只能說台灣某些人真的很悲哀第一百十三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前兩條是啥?第一百十一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 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 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 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 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得逾一公尺,在單 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十、不得併排停車。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shinRSZ wrote:甚麼叫執行公務 ?紅牌停紅線拍紅單...(恕刪) 雞蛋裡挑骨頭 停紅線拍紅單有何問題??就是有人犯賤愛闖紅燈嘛 要不他站在那很安全嗎 !? 你以為他喜歡阿!?執勤中用機車當成路障可以保護執勤中員警的人身安全 有問題嗎!?最討厭那種愛違規又愛說"警察可以為什麼我不行"你有本事去考警察 去執勤少在那邊講廢話有些人甚至會說 吵的排氣管有人賣為什麼不能裝?! 為什麼??! 真不知道在幼稚幾點
tk119 wrote:闖紅燈只是在跟自己賭命而已~~~~~闖過一次 算一次嗎???今天埋怨警察開你單~~~~改天就是禮儀公司替你收屍~~~~兩者都是刺激消費而已~~~~~~~~~~~~所以 輸家還是愛闖的你~~~~~~~~~ 自己闖紅燈要禮儀公司幫忙收屍只能說3+1好,可是那些被闖紅燈撞上的谁來替他們討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