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open520 wrote:請問您所謂的重機標準...(恕刪) 但這還太輕了...喝了酒就不該駕駛交通工具了,明知喝酒還駕駛交通工具根本就是無差別殺人了....應該要"致人於死者,死刑;致人於傷者,重傷害罪;肇事而無人傷亡者,不得行駛交通工具".....
wetty wrote:開千萬等級的法拉利,酒駕撞死人,賠五百萬開百萬的GTI,酒駕撞死人,應該賠多少?開十萬中古車,酒駕撞死人,應該賠多少?立再多法,不執法,有什麼用?酒駕又怎樣? 打警察又怎樣? 巿長、議員一出面,沒事!...(恕刪) 威爾康吐抬萬悲哀
wetty wrote:個人建議是,刑法判決的刑期,不應該因為犯罪者有先拿一點錢來賠償,而有減少同樣的犯罪行為,就要有同樣的判決不應該因為金錢的力量,而有不同的判決(法院的招牌不是天平嗎? 原來是秤錢的!)至於該賠多少錢,由國家先付給受害家屬,國家負責向犯罪者討債受害家屬一定拿得到錢,不必擔心犯罪者賴帳,光強制險的賠償在今天的環境真的太少了只要犯罪者沒有賠完,國家就一輩子追他的債...(恕刪) 哈哈哈這個梗好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