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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爭取極少數人的重機路權,不要再扭曲事實,說什麼憲法已死了!!浪費社會資源也造成更多的危險。。。

全國最高民意機關立法通過、最高民意當選總統發佈的法案,交通部卻以沒有根據的地方民眾意見以及小兒啼哭為民意反對,那最高民意機關的立法院要幹嘛?馬總統趕快找工作吧,因為民調治國就好啦!中華民國明明是個民主法治的國家吧??
王小涵1108 wrote:
為什麼會觀感不佳?
先解決掉你們重機族少數的老鼠屎吧

這樣不行阿 , 不然就一視同仁吧 , 凡車界老鼠屎都解決掉

從違規亂停汽車老鼠屎 , 到汽車超速老鼠屎 , 還有原地怠速3分鐘老鼠屎 , 一起解決掉吧~

不然 , 汽車都不怕觀感不佳了 , 重機那能超越汽車的標準呢??


王小涵1108 wrote:
老鼠屎去除掉,海裡也開放給重機騎阿

不用阿 , 老鼠屎越多 , 路權越廣 , 看汽車就知道摟 ~
秋之瀲 wrote:
聲援你,幾個月前我回覆一篇文章中提到:交通部是權責機關
立法院的法案是骨幹、是授權!這次遊行實在是師出無名.....(恕刪)

如果改天立法院通過對你有利的法案,相關行政單位裝死不執行,請記得你今天講的話。

這個修法能通過,也是交通部自己跟立法院協商來的,不然立法院的提案是直接開放。
但交通部的與會官員堅持直接開放衝擊太大,希望一步步試辦。立委們也接受交通部
官員的意見,由試辦開始。條文裡的規定也都是交通部官員同意才完成修法的。
如果交通部有意見,當初修法時就應該堅持不到時候不開放,或是總統公布後在十天
向立法院提出覆議。既然立法院修法時交通部提出試辦,公布後也沒有提出覆議。
那麼就應該按照規定來執行。立法院在法條裡面只有授權交通部決定路段跟時段,
並沒有給交通部決定要不要開放的權力。
立法院也只有規定第一階段試辦後授權交通部
做民意調查決定後續動作,並沒有說交通部可以在第一階段還沒開始前就用民調來否決
立法院的決定。如果行政機關都可以這樣搞,那我們還要立法院幹嘛?
立法三讀通過,總統公告實施,身為執行機關的行政院也公告,沒有意見跟質疑,所行政院有問題或窒礙難行,總統公布十天後應提覆議,否則必須執行,不然就內閣總辭不執行以為負責

我想問大家的法治觀念高中應該有教過吧,執行機關龍頭都沒意見,身為所屬的交通部,不予執行法律,你如何對你的孩子說明,執法機關可以隨意不按法律執行也是民主社會應有的現象呢

樓主口口聲聲好像代表大多數人的意見說重機如何如何,有關人民權益的部份,不是人多就算數,請參考下面的比例原則,權益不會因為反對人多,你的權益就可以遭受侵害,這是民主的基本原則,連這原則都能拋棄,只能說樓主的民主素養只有差勁兩字可以形容

樓主引用交通部的話來辯解,如果交通部的話能聽,大便也能吃了,ETC的辯解,我想樓主應該也是完全贊同吧,更別說油電雙漲中油的說法吧,樓主在別樓所提的那些偏頗的新聞稿,那是給不動腦筋,給大便就照吃的民眾看的,若連這點辨別能力都沒有,別來01吧,至少01的鄉民還有受過點教育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包含了法律保留原則,公益原則,比例原則

法律保留的範圍理論:
1、侵害保留說:即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干預行政、僅在行政權侵害國民之權利自由或對於國民課予義務負擔等不利益之情形,始須有法律根據.至於其他行政作用,則在不違反法律(即遵守法律優越原則)之範圍內,均得自由為之。
2.全部保留說:除了上述干預行政之在行政權侵害國民之權利自由或對於國民課予義務負擔等不利益之情形,必須有法律根據外.給付行政亦必須有法律根據。
3、重要事項說:此說為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所採取,認為基於法治國家原則與民主原則,不僅干涉人民自由權利之行政領域,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且給付行政原則上亦應有法律保留原則的適用,亦即於給付行政中,凡涉及人民之基本權利之實現與行使,以及涉及公共利益尤其是影響共同生活之"重要的基本決定",應做成「法律絕對保留」,而不允許委諸行政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七條:比例原則
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目的適當)--->適當性原則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手段必要,侵害最小)--->必要性原則
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狹義比例原則

何謂行政裁量?並說明裁量權之行使瑕疵?
行政機關在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實現時,得選擇不同的行為方式,亦即法律規定和構成要件相連結的,下是單純一個法律效果,其中該決定至少有兩種甚或數種可能性或者被賦予某種程序的行為自由,此即所訂行政裁量。
裁量權之行使瑕疵
1、裁量逾越:行政機關所選定之法律效果或處分相對人,已超越法律所授權之裁量範圍。
2.裁量濫用:行政機關作成裁量處分,牴觸法律授權之目的,或漏未審酌應斟酌之觀點,或參雜與授權意旨不相關因素之考量,譬如為圖利自已之親友,所作成有利之裁量決定或動機等.又行政裁量若違反一般之法律原則及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意旨者,例如誠信原則、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等,亦構成裁量之濫用。
3、裁量怠惰:行政機關怠於行使法律所賦予之裁量權,其原因或係出於過失而不知有裁量權之存在,或因故意而不行使裁量權,裁量權末行使或不行使亦可列為裁量權。
重機喜好者
秋之瀲 wrote:
聲援你,幾個月前我回覆一篇文章中提到:交通部是權責機關
立法院的法案是骨幹、是授權!這次遊行實在是師出無名..
話說當你開車在鄉道,遵守著五十公里的速限,突然七、八輛紅牌重機從你車左側逆向呼嘯而過
坐後座安全座椅的兒子被吵醒,嚎淘大哭..
我實在是沒有立場在民調表達支持


原來是這樣啊!
所以統聯客運在高速公路肇事,平面車道一天到晚汽車酒駕撞死人。
多少人家庭破碎都因為汽車亂開的結果造成,我想你應該也很讚成取消汽車路權,全面禁行汽車行駛才對吧?

火焰天秤 wrote:
立法院100年11月...(恕刪)


嗯...
部分駕駛或騎士就是看不到"得"....
唉,要是這件事可以公投多好,不然動員個幾百人上街搞幾次就修了一個法,這真的是大多數人想要的交通環境嗎

Arch.Gabriel wrote:
唉,要是這件事可以公投多好,不然動員個幾百人上街搞幾次就修了一個法,這真的是大多數人想要的交通環境嗎

那先辦個調降油電瓦斯費與各項稅率的公投,
這應該才是大多數人最關切的吧,
但您認為這樣可行嗎?

althewind wrote:
那先辦個調降油電瓦斯費與各項稅率的公投
這應該才是大多數人最關切的吧,
但您認為這樣可行嗎?


這種大家都覺得越低越好的東西有需要辦公投嗎? 我是覺得不需要,也許你聽到很多越高越好的言論,所以才覺得需要辦個公投看哪邊人多吧

回到主題,你會這樣回,表示你覺得如果辦重機能不能開放上國道之類的公投,一定不會過 ?
『汽缸排氣量五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依交通部公告規定之路段及時段行駛高速公路』

個人單純以文字面的解讀,並沒有發現硬性規定交通部一定要開放重機上國道

(反而是給予交通部有一個做決定的空間)

所以要以違法、違憲做為訴求,可能宣傳效果大於實際意義


有人提到,協商過程中,交通部有要求先試辦,再開放;

如果可以找到,交通部有一個確實承諾要如何試辦、何時開放的公文或記錄,

反而是一個可以爭取的方向


至於,把重機上了國道,可能出現的違規情形,拿來做為反對的依據

這樣的思考邏輯下,其他的車種大概也不用上國道了

(反而,哪一種車輛,肇事比例高、容易害死人的,禁止上國道,還有一點道理)


至於,是否所有的事情都能公投?

那我們辦一個公投,讓全國人民都不用繳稅,好不好?

(再說,以大多數民眾對重機的印象,辦公投應該是更沒機會上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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