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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C9 計程車闖紅燈還逼車------8/28更新

Roger996 wrote:
給樓上的一個...(恕刪)

感謝您的
希望大家共同營造一個優良的行車環境喔
對計程車就是罰到他賺不夠

讓他跑到死都在繳罰單

linpredator wrote:
殘念
你一次全寄了嗎?
應該分三次寄
2700+900+900=4500
這樣才爽...(恕刪)


沒關係啦,通常這種駕駛收到900元罰單就會氣到中風了

denny.w wrote:
沒關係啦,通常這種駕...(恕刪)


我支持分三次寄送 !
非私密事件,請勿以pm連絡.有問題歡迎在公開園地聊天.

denny.w wrote:
沒關係啦,通常這種駕駛收到900元罰單就會氣到中風了...(恕刪)

呵呵
一張900就中風
這麼沒擋頭?

都敢闖紅燈了
都敢急煞蛇行危險駕駛了
區區4500的罰單
算啥阿
凜北兩三天就賺回來了
福氣啦




我偏偏要雞蛋裡挑骨頭,

依照您所提供的所說的地點,本人google了一下,



從片頭看出你的左方有兩排車並排,

所以你應該在左邊數過來第三條車道,

而第三條車道根據照片顯示是右轉車道,

車主你也沒有依照道路標線行駛吧!


Anchieh wrote:
我偏偏要雞蛋裡挑骨頭...(恕刪)


哈哈 你好壞^^

但是還是要給計程車紅單伺候^^

樓主如果依序左轉 就不會發生這鳥事了^^

Anchieh wrote:
我偏偏要雞蛋裡挑骨頭,

依照您所提供的所說的地點,本人google了一下,



從片頭看出你的左方有兩排車並排,

所以你應該在左邊數過來第三條車道,

而第三條車道根據照片顯示是右轉車道,

車主你也沒有依照道路標線行駛吧!

...(恕刪)

硬碰
划算啦

對方4500
樓主600
差七倍半

還有
沒辦法舉發的
第一 沒車號
第二 沒違規事實
第三 就算以上兩者都有 還是不會過...甚麼鬼阿?

公文在這邊
一樣是台北市的
差不多的情況

X先生您好:
有關您於101年7月X日寄給署長的電子郵件所反映事項,茲答復如下:
按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88 條第1 項規定:「指向線,用以指示車輛行駛方向。以白色箭頭劃設於車道上」,同條第2 項:「本標線設於交岔路口方向專用車道上與禁止變換車道線配合使用時,車輛須循序前進,並於進入交岔路口後遵照所指方向行駛。」經檢視您所提供照片,內側車道僅有劃設指向線,未配合劃設禁止變換車道線,亦即該車道非專供左轉車輛行駛,直行汽車行駛該車道,無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7款: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佔用最內側或最外側或專用車道。或第60條第2項第3款: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等規定。
感謝您的來信,敬祝身體健康,平安快樂。
本案聯絡人員:謝XX
聯絡電話:02-2357XXXX

這個是甚麼案例?
就是一台直行車行駛在左轉專用道上過交岔路口然後直行
送去檢舉
不能舉發

他說的重點在這邊
車道之間如果沒有"雙白線"的話
是可以這樣走的

我就問他
那照你這樣說來
直行車可以走左右轉車道
左右轉車也可以走直行車道
左轉車也可以走右轉車道
右轉車也可以走左轉車道
囉?
結果他說
"沒錯 就是這樣"

一開始問他他就這樣講
我再去函問內政部警政署
結果還是一樣

我個人是覺得很不合理啦
不過承辦員警跟警政署都這樣回答了
還能說啥

這種惡行還挑釁真的直接給他舉發啦
不然無法無天哪邊釀成車禍還得了
linpredator wrote:


不要悶
不要氣
14:35:27闖紅燈
14:35:32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14:35:41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

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第五十三條
第一項一八OO

五四OO機器腳踏車一八OO一九OO二三OO二七OO記違規點數三點。
小型車二七OO二九OO三五OO四OOO
大型車 三六OO三九OO四六OO五四OO

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第四十八條
第一項
第一款六OO

一八OO一般道路九OO一OOO一一OO一二OO記違規點數一點。
高快速公路一二OO一三OO一四OO一五OO

請分三次寄
兩個禮拜寄一項
台北市長信箱很好用
國家謝謝你
功德無量
感恩



殘念
你一次全寄了嗎?
應該分三次寄
2700+900+900=4500
這樣才爽
...(恕刪)


Lin大太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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