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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走斑馬線時,擁有絕對路權??

『禮讓行人不是美德,而是法律對駕駛人的規範』,台中巿交通局長林良泰說

上星期台中神岡才發生汽車不禮讓行人,撞死小朋友的事件

小朋友是綠燈直行走斑馬線,卻被搶左轉的汽車撞死了


綠燈都不知道要禮讓行人了,更不要說有多少汽車駕駛人知道前面那些條文?

wetty wrote:
『禮讓行人不是美德,...(恕刪)


但實際上行人違規依舊是比較多,
我有寫了,
儘管警察吹哨禁止行人通行還是會強闖,
但卻未看過警察開單給行人,
每天一個小時看的將近百件(你可以去站在各路口計算),
就是因為一直宣導行人絕對路權導致壓過其他法條,
像是這條:行人穿越道設有行人穿越專用號誌者,應依號誌之指示迅速穿越。
如果今天真的出事了沒去看法律規章的是否又要被行人絕對路權壓制,

要遵守法規並不是只有車輛,
行人也是需要遵守,
互相的禮讓尊重互相的遵守才是正確,
我每次巷口、路口減速慢行有時也會遇到路人揮手讓我先過,
這是一種守法與互相尊重的表現不是嗎?

我不是只針對路人,
因為我還有檢舉車輛違規造成交通阻礙,
所以我回覆皆是針對有問題的部份提出。
除了台灣.大陸.越南及落後國家,以外的國家是這樣沒錯
我每天再過新竹市光復路與建功路口往光明新村的時候,
都好期待那些切線轉彎或逆向騎人行道轉彎的擦撞我一下,我一定告他告到死.
順便讓他賠到死,可惜他們都從我前後騎過去或
開過去或擠過去有時真想踹下去.

totoroya wrote:
在台灣就是斑馬線前後30公尺內擁有絕對路權,就算是行人闖紅燈也絕對不要撞到行人,
否則至少都是依照"應注意而未注意來"判定車輛的錯誤

30公尺太誇張了啦

是3公尺
究竟行人的違規有沒有比車輛多,很難說的準

但有被開罰單的違規,是:汽車>機車>行人

目前法規,就是給予行人如此的保障;不滿意,可以推動修法


守法,可以要求自己,很難要求別人;

沒有車牌的行人違規,也很難檢舉...


兩種駕駛人,不用擔心撞死人:(1)賠得起的;(2)耍賴不賠的
因此

保第三人500/6000/50是最低要求
最好是保800/9600/70比較夠

不要撞翻公車或撞倒高級車都可以喔


wetty wrote:
究竟行人的違規有沒有...(恕刪)
◆Bike:ORBEA aqua ◆Vehicle:CB650F+Tiida 5D
前面的這一個條文應該說明一切了:
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
.....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

所以行經路口,眼睛要睜大、煞車要"含"住。
有注意到就會讓他過
沒注意到的話...
他是否有皮肉傷,或者是否有命花這筆錢不干我的事(保險為此而生)
---------
它不保你刑事
以下是總統府轉給行政院再轉給交通部的回復,
回覆內文部分確實有解答疑慮,
也確實有看內文,
所以部分回答是可接受的,
例如: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也希望大家覺得有問題時一層一層反應上去,
雖然不一定有用但總比胡亂猜好,
後續我反應的信件就不再提供,
希望大家無論是行走、騎車、開車,
只要是外出都能平平安安回家



主旨:有關臺端反映行人路權相關建議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轉臺端電子郵件辦理。
二、查車輛及行人於道路上行駛或行走時,均需遵守相關交通規則之規範,如有違規
情事,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各項規定處罰之;另行人相較於車輛係屬弱勢,為
了確保行人於道路行走之安全,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汽車行近未設有行車管
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行經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
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
通過,合先敘明。
三、現行車輛與行人間如發生交通事故,其責任判定係由當地道路標誌、標線、號誌
佈設與交通環境以及雙方就使用道路應注意責任義務或過失情節,由相關單位視個案
事故具體實際情形認定釐清之,尚非臺端所述行人享有絕對路權及可藉此獲得賠償。
四、另有關臺端述及行人違規情形嚴重部分,本部將持續透過全國道安體系加強教育
宣導行人於道路行走之相關觀念,並適時請各執法機關加強稽查取締各項行人違規行
為,以確保道路交通安全及秩序;臺端關心交通安全,不吝提出建言,併致謝忱。

交通部敬啟

發文文號:路臺監字第1010409419號 發文日期:1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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