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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處理--車禍的時候一定要報警,但警察的話不一定要全信


Ailio wrote:
警察講的本來就只是 "基本常識"

不然警察自己就可以當柯南 結案了 也不用鑑識跟調解了
(單指交通事件)

至於路權 是交通號誌跟標示優先

而無號誌無特殊標示 就是用 路>街>巷>弄

所以不能完全說是錯的

但是不管怎樣 多充實自己的交通知是對於自己是一定有幫助的

這社會魯小小的人太多了 多懂一些才能保護自己


無號誌 無標示 是依路權 並非 路>街>巷>弄

最近自己才處理一件

我方是巷 對方是路 均直行

對方:左方車 我方:右方車

無號誌 無標示

主因:對方 左方車未讓右方車 (侵犯右方車路權)

次因: 我方 行經路口未減速 作隨時停車之準備(帝王條款)


還是要看路權的
Rakki wrote:
http://168.motc.gov.tw/GIPSite/wSite/ct?xItem=1923&ctNode=789&mp=7

(四).效率原則:
就使用道路的效率而言,將「優先通行道路的權利」賦予較適當之一方。如支道車應讓幹道車先行。

弄本來就是從巷分出去的, 所以看不太出來你在抱怨啥?

支幹道不是這樣分的

那只是戶政單位的命名
車禍處理--車禍的時候一定要報警,但警察的話不一定要全信

重覆

wetty wrote:
個人以為,並非『路>...(恕刪)

這不是缺失

沒規定每個路口一定要設標線 號誌...
fruits0800 wrote:
警察說的沒錯,對方地...(恕刪)

沒這個規定
巷>弄
你是弄
他是巷
你有讓
他沒有讓
就樣不是很清楚了嗎
無紅綠燈的路口路權與雙方是路,街,巷,弄無關,難不成每個人都要背熟全國每個路口是巷還是弄嗎?
當然是依交通規則訂定之標誌和燈號為準,無標誌燈號者則依左讓右...的原則.
maa1685 wrote:
當然是依交通規則訂定之標誌和燈號為準,無標誌燈號者則依左讓右...的原則.

無標誌燈號者要先依車道數
看了前面的回文,再思考一下,覺得樓主的主張不無道理

查了條文,『慢』字的定義還滿籠統的:『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前面路況變遷,應減速慢行。』

實務上,駕駛人不可能完全清楚哪條路名是:路、街、巷、弄

所以也不應該用『路名』區分路權

路權順序應該還是:(1)標誌、標線或號誌>(2)車道數>(3)直行先於轉彎>(4)右方先於左方

102-1-2:
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1),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2);

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3);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4)。

wetty wrote:
看了前面的回文,再思...(恕刪)


題外話,還好車子在原廠維修中,不然這幾天萬一被水泡就糗了...

howshowhsu wrote:
這篇主要是要提醒大家...(恕刪)


台灣真的很怪

路權有大小之分沒錯

但今天只按路權大小來分對錯有失公允吧

路權小的車子在過了路口中線後被路權大的車子撞到
很明顯就是路權大的車子比較慢才到路口,而且是直接撞擊
怎麼看都是撞人的肇責比較大

如果單從路權大小來分對錯
那行駛在路權大的車子就可以不用減速或停車了
反正我路權大啊,擋我著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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