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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圍砸車,要突圍請小心會犯殺人罪?!果然台灣是沒有正當防衛這件事!!

個人覺得被撞死 也是活該 怪誰?
會去砸別人車的 是啥好東西??

不過話說 那台車是白色新馬三對吧?
馬三果然是那種人御用車種之一
要真是這種情況

寧可別人家沒小孩
也不能讓兒子沒爸爸...

因為有一句話流傳很久了 別人的兒子死不完...
當然是最好都別發生這種事 不過要是遇到了 留得青山在再說...
現在01神壇都不用正名了? 一堆神來神去的文章不管~雙重標準!不曾認真~所以不會輸
當司法都不受到人民信任,不能保障願意守法的人民時

守法者的正當防衛,換來比惡意傷人、殺人更重的判決時

如果是我,不會在乎是否撞死幾個小屁孩,也不會在乎司法如何判決了。

案例(1):

桃園的本田雅哥,故意撞倒了停等紅燈的機車,拘役50天。

版友被汽車故意衝撞

案例(2):

台中車伕酒駕撞死人,叩朋友來和條子嗆聲,輾屍造成身首異處,一個判半年,一個一年半。

案例(3):

高利貸酒駕BMW撞死四名大學生,四人活活燒死,平均害死一人,關不到9個月。
(懷胎都要十月了,殺人居然不用)




wetty wrote:
當司法都不受到人民信...(恕刪)

說的真好!!

台灣的法官,能考上的絕對是少數中的少數(是不是菁英中的菁英我就不得而知??)
就是因為能當法官的太少
考上後當法官的判決很多已經越來越不符合社會的期待
然後心裡想,誰叫你考不上法官!!老子有自由心證的天條,我怎麼判你也拿我沒轍!!

P.S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雖然台灣目前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很多明明應該判死刑的(我個人覺得,我想也應該不是只有我覺得,因為法官判決書都會寫,窮凶惡極,泯滅人性有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但就是判處無期徒刑),那這是怎樣,就是故意不判死刑,那不是等同變相廢死??!!
我記得 好像有條 法律是關於您受到傷害 去報復

那條罪好像還挺重的 有人知道內容嗎?
刑法總則內 §23 正當防衛
(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
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
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
→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
★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
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
4.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
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
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防衛意思
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
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
3.防衛過當: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
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24 緊急避難
(一)客觀要件:
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
(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
(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
(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
(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
2.避難行為
(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
(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
(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
(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
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
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
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

※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
(一)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
產的危難。
(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
者。
(三)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以,即若有其他方式可
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
(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逤 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
(五)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
避難。



結論:防衛過當是指刑法法意解釋條文~~屬於總則一種 不是規範刑罰類的一種
有人死了~~警方當然一律以殺人罪移送 至於是否過失 是否正當防衛或是過當
是檢察官在偵查時考量的地方 最後才是起訴什麼類別EX: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
最後才是法官來判定~~~~

o76134 wrote:
...在台灣根本沒有正當防衛這件事...(恕刪)


正當防衛不代表就可以撞死人喔~~
被依殺人罪起訴(不過應該是過失殺人吧...)算正常吧

檢察官其實就是律師的腳色
法官裁示才是判案的關鍵

不過, 律師只要說被告是在生命受威脅下部正常反應踩到油門
不是刻意加速企圖撞死人...多半判無罪或緩刑吧
如果認了"企圖"...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scsc wrote:
正當防衛不代表就可以...(恕刪)


當然!正當防衛在法律上的設立目的就是要"防衛及停止現時不法之侵害",以阻卻違法性
有沒有達到防衛目的或是防衛過當,我們不是法官,沒有說了就算的權力
所以我才說,這是司法以往給人的不好印象(常常故意傷人的最後沒事還假裝變受害者,但防衛者卻被判很重)

結論就是,當被攻擊時,能逃當然就快點逃,如果逃不了,你就只能選擇
1.完全不還擊,努力收證,逃過一劫後,告加害者,但是很有受傷甚至死亡的風險
2.如果你認為你有能力阻止侵害,那就執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但要有被判刑的風險(法官要是認定你過當,你就有事,也就是選擇"寧願讓別人的爸爸哭沒兒子,也不要讓自己的兒子哭沒爸爸"
媒體真是台灣的亂源!
這個事剛剛上新聞了!
媒體一直重播死者老母哭得死去活來的畫面!
"還我孝順的兒子阿..."
青年男女救苦救難總管
過失殺人刑法條文裡好像沒有此罪名
怪怪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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