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司法都不受到人民信任,不能保障願意守法的人民時守法者的正當防衛,換來比惡意傷人、殺人更重的判決時如果是我,不會在乎是否撞死幾個小屁孩,也不會在乎司法如何判決了。案例(1):桃園的本田雅哥,故意撞倒了停等紅燈的機車,拘役50天。版友被汽車故意衝撞案例(2):台中車伕酒駕撞死人,叩朋友來和條子嗆聲,輾屍造成身首異處,一個判半年,一個一年半。案例(3):高利貸酒駕BMW撞死四名大學生,四人活活燒死,平均害死一人,關不到9個月。(懷胎都要十月了,殺人居然不用)
wetty wrote:當司法都不受到人民信...(恕刪) 說的真好!!台灣的法官,能考上的絕對是少數中的少數(是不是菁英中的菁英我就不得而知??)就是因為能當法官的太少考上後當法官的判決很多已經越來越不符合社會的期待然後心裡想,誰叫你考不上法官!!老子有自由心證的天條,我怎麼判你也拿我沒轍!!P.S不知道各位有沒有發現,雖然台灣目前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很多明明應該判死刑的(我個人覺得,我想也應該不是只有我覺得,因為法官判決書都會寫,窮凶惡極,泯滅人性有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但就是判處無期徒刑),那這是怎樣,就是故意不判死刑,那不是等同變相廢死??!!
刑法總則內 §23 正當防衛(一)客觀:現時不法之侵害1.任何權利遭侵害,基本上皆可反擊。2.不法侵害,必指人之行為→動物之侵害,無所謂合法或不法,遭動物攻擊而加以撲殺,此毀損行為不得依正當防衛而合法化,但可依緊急避難處理。★例外:除非動物之攻擊,是人所唆使,此動物即為人所利用之工具,撲殺動物實為破壞工具,應屬正當防衛。3.合法侵害不許反擊→緊急避難行為屬合法侵害,不得主張正當防衛4.誤想防衛,即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循最高法院意見,成立過失犯罪。5.不法侵害須發生於當下,方可防衛,侵害已成過去,不許防衛。6.持續性的危險,不能視為現時侵害。但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陷於危險處境的人可以主張緊急避難。但有若有他法得以排除(請求公權力救濟),亦不可主張緊急避難。(二)主觀:防衛意思1.若行為人基於侵害他人權利,非出於防衛意思而攻擊,客觀上恰有不法侵害,仍不能主張正當防衛。(偶然防衛)2.惹起侵害,再加以反擊,並非防衛意思→此乃「挑唆後之正當防衛」~為正當防衛權利之濫用,成立該罪責。3.防衛過當:基本上,防衛者所保護之利益,其價值無須大於反擊後遭到更大侵害的風險。簡言之,正當防衛無須在保全與破壞兩個法益間,做利益衡量。4.防衛是否過當,應視具體情況判斷。→防衛過當,通常指手段上顯然超越必要程度。防衛過當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刑法§24 緊急避難(一)客觀要件:1.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急迫危難。(1)可能為天災、人禍、意外或動物之侵害(2)避難所保護之法益價值,大於無辜第三者所犧牲之法益價值,應評價為不違法。(3)無主物遭遇急迫危難,不得實施避難行為(4)危難若非急迫,避難行為即不被許可。2.避難行為(1)避難所保全之利益,必須高於犧牲之他人利益。(2)避難行為不可過當,若過當,得依§24條但書規定,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此即「無期待可能性」觀念明文化。(3)誤以為發生急迫危難而避難,稱之為「誤想避難」。此乃「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依過失犯處罰。(4)具有特殊身分,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如因爭先避難造成他人傷亡,不得主張緊急避難。(二)主觀要件—避難意思1.主觀為自己或他人救難,方得主張緊急避難。2.若出於侵害他人權利意思,因緣際會為他人避難,仍屬違法。3.以侵害為目的,故意招致危難,不能主張緊急避難。※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的區分※(一)除極小侵害外,對於任何侵害皆得防衛;緊急避難則限制於四種權益的急迫危難,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的危難。(二)正當防衛乃對於侵害者之回擊,不波及第三者;緊急避難則犧牲他人權益以保全自己,往往波及無辜第三者。(三)除少數例外,縱有其他方式可以避開侵害,仍可對侵害者回擊;避難行為則出於不得以,即若有其他方式可避開危厄,不得採取傷及無辜的方式避難。(四)基本上,正當防衛無須考慮利益衡量,防衛之法益即使小於反擊所破壞之法益價值,仍屬正當防衛;但緊急逤 避難必須利益衡量,保全的法益價值應高於犧牲的法益價值,否則避難過當。(五)任何人遭現時不法侵害,皆得反擊,負特別義務者受侵害時亦同;至於緊急避難,負有特別義務者不可率先避難。結論:防衛過當是指刑法法意解釋條文~~屬於總則一種 不是規範刑罰類的一種有人死了~~警方當然一律以殺人罪移送 至於是否過失 是否正當防衛或是過當是檢察官在偵查時考量的地方 最後才是起訴什麼類別EX:殺人罪或過失致死罪最後才是法官來判定~~~~
o76134 wrote:...在台灣根本沒有正當防衛這件事...(恕刪) 正當防衛不代表就可以撞死人喔~~被依殺人罪起訴(不過應該是過失殺人吧...)算正常吧檢察官其實就是律師的腳色法官裁示才是判案的關鍵不過, 律師只要說被告是在生命受威脅下部正常反應踩到油門不是刻意加速企圖撞死人...多半判無罪或緩刑吧如果認了"企圖"...那又是另一回事了
scsc wrote:正當防衛不代表就可以...(恕刪) 當然!正當防衛在法律上的設立目的就是要"防衛及停止現時不法之侵害",以阻卻違法性有沒有達到防衛目的或是防衛過當,我們不是法官,沒有說了就算的權力所以我才說,這是司法以往給人的不好印象(常常故意傷人的最後沒事還假裝變受害者,但防衛者卻被判很重)結論就是,當被攻擊時,能逃當然就快點逃,如果逃不了,你就只能選擇1.完全不還擊,努力收證,逃過一劫後,告加害者,但是很有受傷甚至死亡的風險2.如果你認為你有能力阻止侵害,那就執行所謂的正當防衛,但要有被判刑的風險(法官要是認定你過當,你就有事,也就是選擇"寧願讓別人的爸爸哭沒兒子,也不要讓自己的兒子哭沒爸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