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mmergtr wrote:禮讓行人 可以,但行人有尊重到其他用路人嗎?都綠燈了還在那慢慢走那時綠燈己過十多秒還慢慢走,這種人真的很白目 雖然你說的也是事實,也許自己受美國的影響太深,只要走在馬路上,管他是不是闖紅燈,我會等他過了再開
sammergtr wrote:禮讓行人 可以,但行人有尊重到其他用路人嗎?都綠燈了還在那慢慢走那時綠燈己過十多秒還慢慢走,這種人真的很白目 我去日本東京玩的時候,在路上看到只要有行人在斑馬線上,或是在路口準備過馬路,絕大部分的車輛都會停下來,包含汽機車和單車。而且許多路口都有行人專屬的行走時間,不像台灣的行人要和汽機車搶綠燈時間。
JizzBoy wrote:這裡是台灣不是美國如果不給爛用路權的行人作一個處罰道路的利用效率永遠都高不起來 這沒問題啊你有你的選擇,我有我的做法你可以依照你的邏輯試著去撞撞看,給行人一個深刻的教訓,不過撞之前請先看完下面的說法再做濫用路權???行人走在斑馬線上,就算是闖紅燈,一樣受保障,這就是路權,不信嗎記者秦鴻志/高雄報導【2004/03/17 聯合報】你知道嗎?當行人經穿越道上過馬路闖紅燈被車撞,駕駛人要負全責。高雄市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昨天指出,目前許多人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有著錯誤認知,有些人甚至以為自己是肇事者,鑑定後才知道是受害者。車鑑會表示,曾有名婦人經行人穿越道過馬路,半途看到紅燈,再折回時被車撞。被撞傷的婦人認為自己有錯,只要求駕駛人給予小額賠償,但駕駛人以為自己沒有錯,堅持不賠。最後送交車鑑會鑑定,判定駕駛人要為肇事負全責,雖然駕駛人深感不服氣,但是只能接受。據統計,過去一年事故鑑定案有二千二百八十件,最常發生肇事原因前三名分別是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未保持前後安全距離、支線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最易肇事的道路是中山路、大順路、建國路。車鑑會指出,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五花八門,內政部警政署今年起對交通事故責任判定強調「絕對路權」概念,但是許多人對「絕對路權」仍是「霧煞煞」。肇事之後經車鑑會判定肇事原因之後,才恍然大悟,但為時已晚。「絕對路權」就是行人要走人行道,不能任意行走在車道;汽、機車也要依道路標示分道而行,如果走在不屬自己路權的道路,就觸犯到他車或他人路權,一旦發生事故,違規者就必須負擔絕大責任或全責。車鑑會說,一般人都認為紅綠燈是行人與車輛通行的「最高指導原則」,但是在「絕對路權」概念下,行人擁有行人穿越道「絕對路權」,紅綠燈只是行車管制號誌,管制車輛,不管制行人,行人就算闖紅燈,駕駛人看到行人仍要讓行人優先通行。相對的,如果行人不是走在行人穿越道,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