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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台MARCH太雖小了吧~~


cyclo0916 wrote:
你兩個回應講了跟沒講是一樣的, 注意與否 不是我們說了算 那些法官還是會違背路權來判啦,一切依死者為大, 太多案例了 還不是賠錢了事 ...(恕刪)

你這樣講
不就更像沒講一樣
那以這次march事件
是人跑去車道
還是車跑去人行道
誰是違背路權?
而注意與否不是我們說了算
但也不是法官可以閉著眼隨便亂說(如果你遇到完全不講理的法官那沒辦法)
所以為什麼之前的判例
你不服法官判決
再上訴
提出證據
法官需根據科學去佐證下判斷
"死者為大"是民間習俗對生人與死人間風俗想法
不是用於交通判法
沒有任何判決會寫死者為大
所以你就需賠個幾百萬了事
賠錢是很多人基於道德上考量
一個車禍的處理可以簡單也可以麻煩
要嘛~
你在調解上錢給一給安頓對方家屬
不嘛~
大家上法院慢慢耗個一年半載
死者家屬絕對賴你有肇責
如果你證據不足
繼續陪對方慢慢玩個幾年
就是這樣子...
但絕對不是你說的撞死人
開車就一定輸面
去看產險公司的賠償比例表
還是有好幾種狀況是100%肇責




buyd80 wrote:
理論上來說
應該是當時的情況如果在速限110內,駕駛有沒有辦法反應?
如果110內結果仍然一樣
那開130只是超速,跟行人被撞致死就沒有因果關係
...(恕刪)

我是說
以時速110能反應的狀況
但駕駛人卻反應不了
那就是駕駛有超速可能
導致駕駛者反應不及撞上

就像說
你看到有人跑出來
一般車子時速110煞車可能要50公尺停下來
結果你花了100公尺
判斷不是你車子煞車有問題
那就可能是你超速了
每個路段都會因為路況給限速
就像市區因為人多規定限速50
結果有人超速開到100
導致遇到狀況時反應不及撞死人
那駕駛人沒有肇責說不過去

我愛炸海苔 wrote:
我是說以時速110能...(恕刪)

還也一條信賴原則問題

本著高速公路理應該是給汽車通行

無端跑出一個人

造成駕駛者無法做出常理內的反應

個人的死傷是因為駕駛人因素所導致嗎??

台灣人的有些觀念真是要不得

-------------------------------------------------------------------------------------------------
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九號認為:「汽車駕駛人雖可以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可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的責任
-------------------------------------------------------------------------------------------------
有空還是多尋找一些可以用的資訊
不要老事當鍵盤手

如果是今天有人逆向衝出道路,受傷後再來說是你撞的所以他受傷
這話能聽的下去嗎?
sonyrex wrote:
個人的死傷是因為駕駛人因素所導致嗎??

台灣人的有些觀念真是要不得...(恕刪)


你應該先看清楚我前面幾個要表達的留言
不要斷章取義
我的意思是march駕駛應該不會有事
sonyrex wrote:有空還是多尋找一些可以用的資訊
不要老事當鍵盤手(恕刪)

個人就是實際遇過相關問題
當時還請教過相關的人
詳細了解整個處理過程與程序
有時你上網找的資訊不會比真正遇過的人清楚
所以誰是鍵盤手
很難講哦
起訴了嗎?如果起訴了...也尚未判決!

依法處裡這是正常程序,判決結果都尚未定讞...不用急著亂判案

我的經驗:很大的可能march不會有事


給一點法律常識:檢方與院方(法院)是不同單位,每一個案件受檢方質疑檢視後依情理移送到院方,這個移送過程就是起訴

這裡 檢方說的話不表示一定是對的,他只是依過程依實據去判斷是否涉及法律條文
如有 就移送起訴,讓法官(審判長)來求證定奪是否構成犯罪後再判罪

我愛炸海苔 wrote:
你應該先看清楚我前面...(恕刪)

椅子拉的太快坐下了喔~
僅針對這件事的March的車主會不會肇責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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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說
以時速110能反應的狀況
但駕駛人卻反應不了
那就是駕駛有超速可能
導致駕駛者反應不及撞上
------------------------------------------
對照你自己所訴求

那請問一下什麼叫
駕駛有超速可能
導致駕駛者反應不及撞上

再來目前還沒有任何具體事證可以指出Marck有超速之實
這段話顯的很弔詭

除了刑事責任外
Marck車主比較需要注意的是民事上的求償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請上全國法規資料庫)
第六條
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死亡者,其死亡給付為每一人新臺幣二百萬元。
而已強制險不分肇責
可以馬上向對方保險公司提出申請

如果我開在高速公路上還得要防範有人會衝到車道,並可能導致雙方人車損傷
亦或是甲方須承擔人員死傷之刑責

那交通條例可能要加上,駕駛人必需在高速公路隨時並防範有人員出現之可能


所謂的處理程序也是你自己個人經驗而已
每個人都也選擇處理的手法
你要依情理法也行,這是民主社會只要當時雙方都可接受協議就答成契約

我的訴求就是法理情
僅此!
andy0725 wrote:
大甲工務段查為何沒有...(恕刪)

很多都貪圖方便,以為不會出事

想到前年底遇到一排人在內側護欄邊準備衝刺的模樣



真的會嚇出一身冷汗
回去找出當初的紀錄,真的很誇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LhX6iCrrDc
爾俸爾祿,民膏民脂,下民易虐,上天難欺
sonyrex wrote:
對照你自己所訴求

那請問一下什麼叫
駕駛有超速可能
導致駕駛者反應不及撞上

再來目前還沒有任何具體事證可以指出Marck有超速之實
這段話顯的很弔詭...(恕刪)

我到底要解釋多少次?
我解釋超速的東西
是另外一件事
不是說那台march超速
所以請不要拿我後面解釋超速的問題
又回問我有什麼事實說march超速
我再強調一次
我後面是解釋後面的東西
不是說march超速
ok嗎?

你可以從七樓開始看到十二樓
不要只看十二樓就斷章取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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