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unice11 wrote:
台中市學士路、五權路...(恕刪)
他不是趕小孩,是前面有幾隻羚羊要趕。
給他吃紅單啊!
mitsuyo wrote:
這輛該死的計程車,闖...三車道有三輛車,應該沒有車道了吧
(恕刪)
asa00299 wrote:
違規事實:
1. 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2. 紅燈左轉
3. 不禮讓行人 "1200~3600"
...(恕刪)
linpredator wrote:
想請教一下a大這三條...(恕刪)
mitsuyo wrote:
我不是正義魔人,也不會用檢舉賺一分一毫...(恕刪)
9543 wrote:
為什麼汽車不能鑽車縫...(恕刪)
asa00299 wrote:
問的好! 為何要列這麼多條? 因--
1. 可防止無知的承辦人只針對你提出的單一違規項目做回應
2. 我們不是專家,條子也沒開課,所以需從try error經驗中學習正確的法規
3. 就是要讓牠吃紅單,所以一出手務必要達到目的,不然豈不是白費功夫?
不過各分局做事情的態度不同, 這也反應在糾舉案子的回覆內容上--
1. 好一點的會列出成立的違規法條
2. 普通的會說已責成處理
3. 爛一點的會為了避免違規者申訴,已給牠3張照片了但還會要求再給牠進到路口前的照片或影片證明不是因前面塞車,所以才紅燈越線/佔用斑馬線 or 機車停等格, 真是典型情>理>法!
...(恕刪)
asa00299 wrote:
問的好! 為何要列這麼多條? 因--
1. 可防止無知的承辦人只針對你提出的單一違規項目做回應
2. 我們不是專家,條子也沒開課,所以需從try error經驗中學習正確的法規
3. 就是要讓牠吃紅單,所以一出手務必要達到目的,不然豈不是白費功夫?
linpredator wrote:
我遇過的承辦員警(約20位)
只要三項一起寄去
都只選擇最重的開罰(3位)
所以往後
我的做法都是
三項違規(兩項或四項 )
分開寄(相隔兩三個禮拜或一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