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喬文 wrote:
我妹剛跟我回報她的情形
公司現在是變相軟禁
完全不給她工作
限制她只能在房間移動(理由是不能離開他們的視線範圍)
房間內不能看書不能用電腦不能做事
要上廁所還要有人跟
就這樣過10小時
逼離職意味濃厚...(恕刪)
經過仲裁和解,基本上就等於同意不在公傷這邊做文章,資方是站在有利的立場
資方現在因為你妹受傷,養個受傷的人不符成本,怕勞基法,所以另外弄個方式想讓你妹受不了自動離職,拿不到資遣不說,你妹也將拿不到勞保失業保障金(網路查就查的到)
你妹要保障自己的權益,請帶著密錄設備,當場錄下請主管說明工作內容,裡面有無限制行動,若主管說沒有確實際上限制,可以提出刑法妨礙自由告訴,只不過要注意,如果密錄的證據要用在民事上,須對方同意錄才能充當法院證據,刑事則無此顧慮,但不影響到勞委會訴請未按勞雇合約使用人力以及變相逼退情事,先收集證據再與勞委會免費法律諮詢談細節較好
重機喜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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