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對於死亡車禍的認定就是想辦法找肇事方有無違規
然後以過失致死罪起訴
但通常只要有和對方家屬和解就可以獲得緩刑
說穿了感覺就像用刑事逼你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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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言差了
不曉得到底有多少人能保證自己從來沒違規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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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像在問有多少人能保證自己從來沒有跌倒過
為何不問有多少人無意違規
但通常只要有和對方家屬和解就可以獲得緩刑
說穿了感覺就像用刑事逼你民事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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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人者被判刑本來就是天經地域的事
怎可利用檢方及法官為了讓受傷的人可得到應有的快速補償心理
而給予加害人減刑之善意被曲解
會有這種心態的人和哪個撞死人的韓國人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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