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wozi wrote:
請問可以舉發"路隊長"嗎?...(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究其立法意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始能以該路段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如後方車輛速度較快,且表明欲超車,仍應讓其先行,至於有關該車是否超速部分,仍請交由國道公路警察認定及取締。
另本局亦經常透過媒體宣導並籲請用路人即令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若右側車道仍有安全之行車空間,亦請超車後駛回原車道,以發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最大效益。
國道高速公路局回函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