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A_mao wrote:
影片中有37秒處有聽到大型車方向燈的BB聲,
轉彎時,與車子太近,垃圾車似乎也有往右邊修正一些!
但是在不能左轉處左轉(這地方我不熟,無可確認)
就不太對了,但是執行公務中是否可例外,就不清楚...(恕刪)
BB聲咧
垃圾車方向燈有沒有閃?
執行公務中例外咧
警車響警笛可以衝紅燈
救護車響警笛可以衝紅燈
救火車響警笛可以衝紅燈
你有看過垃圾車衝紅燈的嗎?
還幫不了我咧
垃圾車可以臨停跟停車不算違規
可沒說到可以在路上亂開一通
地方不熟路不熟沒關係
GOOGLEMAP很方便的
垃圾車走的是直行車道
樓主走的是直行可左轉車道
垃圾車上方還有一個禁止左轉牌呢

甚麼?
禁止左轉牌下方有一行小字?
我看到了啦
大客車除外嘛
垃圾車是大客車嗎?

第 111 條 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鐵路平交道、人行道、行人穿越道
、快車道等處,不得臨時停車。
二 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一○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
尺內不得臨時停車。
三 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不得臨時停車。
四 道路交通標誌前不得臨時停車。
五 不得併排臨時停車。
臨時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
。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六十公分,但大型車不
得逾一公尺,在單行道左側臨時停車時,比照辦理。
第 112 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左列規定:
一 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 彎道、陡坡、狹路、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 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
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 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 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 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
七 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 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 顯有妨害他車通行之處所,不得停車。
一○ 不得併排停車。
一一 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一二 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
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
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面上,
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尺至一百
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
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一三 停於路邊之車廂,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
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一四 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一五 停車向外開啟車門時,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
一六 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
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
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
時,比照辦理。
第 113 條 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外交部禮賓車、公用事業機構之
工程車、垃圾車及傳遞郵件電報等車輛,於執行任務時,其臨時停車及停
車地點得不受前二條之限制。但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者,應依其規定。
兩個月前的新聞
警車違規一樣要賠錢
警車違規右轉撞機車 法官判國賠七百九十萬
-字+字中廣新聞網 – 2011年12月29日 上午5:39警車在行進間突然右轉,導致後方機車煞車不及而撞上,機車騎士送醫救回一命,但下半身癱瘓。當事人向新竹地院提出國家賠償要求,法官審理後,認為新竹市警察局需負六成過失,機車騎士需負擔四成,判賠七百九十萬元,但全案仍可上訴。(彭清仁報導)
高雄一名廿七歲的張姓男子,九十八年七月間,在新竹市騎機車行經光復路二段和東園街口,因前方的警車突然右轉,造成張姓男子煞車不及而撞上,急救後王姓男子雖然挽回一命,但下半身癱瘓。當事人向法院提起國賠告訴,並表示當時的車速在六十公里以下,因這起車禍造成終身坐輪椅,欠缺自理能力,需經常使用紙尿褲並要雇請看護照料。
而駕車執行公務的邱姓警員則主張沒有過失,並表示準備右轉時有打方向燈,也有注意後方是否有來車。而依車禍調查肇事原因,機車駕駛超速行駛,且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不過法官依現場肇事相片,警車當時在中間車道,直接切向最外側車道直接右轉,所以排除是同一車道行駛,後車與前車應保持距離的適用;法官認為警車未依規定右轉,而機車則是超速行駛,法官判定警車應負肇事責任的六成,機車負肇事責任四成。法官判國賠成立,應賠償七百九十萬元。至於新竹市警察局則指出,警員執勤難免有疏失,會與律師研究,如果警員疏失屬實,會考慮放棄上訴,以免造成當事人二度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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