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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車輛被強行佔有的問題


kikiwei wrote:
朋友的爸媽在離婚前買台車,車子掛在媽媽的名下,離婚後,車輛不列入財產分配,因此算是女方的財產!

現在女方想把車子要回 (車子一直都男方在使用),男方卻置之不理,繼續使用)


離婚時 如果沒契約該車如何分配,離婚後雖然行照主是女方
*當初出錢的是誰? 如何協議登記在女方名下?...等等

現此時不是告侵占這樣就能拿回車的,爭這產權不是很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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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作車子不知去向,先去辦車籍註銷,再去看他車停哪裡跟警察檢舉,讓警察扣車,再去繳錢、驗車領回來,不知道這個方法行不行?

jyl527 wrote:
走法院有點久,而且"...(恕刪)


如果依第二點 車算送他好了
那 . . . 燃料稅 牌照稅 會寄給原車主 也算了 ?
停牌需要繳回牌照 有點問題
先報遺失 因人車都不知去哪裡了 沒伪造文書問題 再去停牌應就不需要繳回車牌了
每個縣市都有義務律師可以諮詢 花點時間去問問吧 自己的麻煩還是要自己去解決
kikiwei wrote:
朋友的爸媽在離婚前買...(恕刪)

直接告侵占無效...
先寫存證信函限定日期歸還...
如不歸還表明侵占等函告,
如要快速直接拖吊走,並去函歸還鑰匙等。
直接報案失竊
不知道各位覺得如何?
(但可能被對方反要求民事賠償,ex:代替保管車輛所花費的租車位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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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不過要有單據證明。 最怕就是一堆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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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
兩件事要做,第一件是去警察局備案,說明車輛目前不是由車主使用,避免日後的罰單,第二件是寄存證信函,地址不知道沒關係,做兒子的去戶政事務所調戶籍騰本(20元),根據上面的地址寄給他,20日後上法院告他,不一定要請律師,千萬不要報失竊(會被告誣告),因為你明知是誰在使用車輛,是佔用也談不上侵占。
實務面:
去監理站辦行照補發(有行照就不用),將欲尋找的車輛車牌號碼公佈,請車主備妥行照、備用鑰匙、身分證,依據熱心網友提供的車輛地點前往取車,取車時請報警做備案的動作,避免對方報失竊,造成日後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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