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林正宗 wrote:這兩天不就有一個新聞: 把人家車攔下來開後座沒繫安全帶的"違規單"但問題是後座並沒坐人阿! 還嘴應說是宣導!?!還改成宣導單?! 我記得新聞說是「違規宣導單」亦即警員對於罰鍰為新臺幣3000元以下之違規行為得依行政裁量權予以不開罰,但可開違規勸導單目的是以勸導替代開罰小小違規行為如該警員未把「違規」字樣消(刪)除者係涉嫌偽造(公)文書
IP4926 wrote:開單 小瑕疵 可以接受!但回覆 小瑕疵路名錯 公文不用註明?照片 日期貼上不用註明 ?還有 交通員警 連基本路名都 稿不清楚回覆公文 路名也是錯誤 這點就可用內部行政處分(如:申誡)來還給樓主一個交代
哇,我看懂了交通大隊真是夠奸詐,明明就被抓包,違法開單,事後竟然又用別的物證企圖混淆事實,真的是死要錢。開錯單就註消就好阿,有那麼難?!樓主還是找水果日報吧!(樓上幾位大大趕時間嗎?連文章也不看完就回應......
這樣 開車行為 可受議 我接受如果 大溪分局 回覆公文 像 psza 先進 專業指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八、車輛:指在道路上以原動機行駛之汽車(包括機器腳踏車)或以人力、獸力行駛之車輛。第45條第1項第1款→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我的見解私人空地行進被開單我要申訴 sir說去阿阿sir 如當場指正 搬出罰條教育開罰 就不會有這一篇 阿 大溪分局給 開單員警 (劣跡)行政處分 (地點錯誤) 有那麼難 還要刻意掩飾IP4926 wrote:undefined1...(恕刪)
這篇文章主要目的一開始是要對樓主的罰單做申訴的動作...怎麼後來又變成是討論警員是否涉及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樓主好好開車,先到路口在做迴轉動做,我想,這一切都不會發生....想必某些程度上您也有貪圖便利而做出有爭議性的駕駛行為..半斤八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