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pewu wrote:
沒錯~他出去打了電話向主管報告,回來以後說:要不然各付各的修車費用(還是不肯賠我那5800元)。 我拒絕,調解委員竟然說起大道理,什麼人家已經退一步了,人不要太計較之類的話。我說:撞我的人開著賓士車,是一個大老闆,他怎麼不趕快賠一賠就好了?調委說:那沒有關係啦!調解不成~於是他們選定下週一第2次調解。
走出地院,我實在不想再跟他們調解了,調委是站在保險公司那方的,根本沒有意義。但是地院調解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能缺席(跟區公所調委會不同),我要直接進入簡易庭判決程序。我做了以下幾件事:
...(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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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提醒你
民事對方告你 , 民事庭法官頂多判對方敗訴
你的5800元 , 要另外告肇事者 (不是保險公司)
不要混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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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訴訟 , 第一次通常會試行調解
第二次應該就會進行言詞辯論準備程序
法官也會試行調解 , 你要是有準備陳報狀 , 可以先寄給法官
屆時答辯 , 就如訴狀所載回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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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案子
也許第二次開庭 , 保險公司就自行撤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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